【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11-3-1 9:41:36
【实施日期】:2011-3-1 9:41:36
【标 题】: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进行跟踪监督。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煤管、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要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项目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予以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要求,逐步解决非煤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凡新建、改建非煤矿山的每一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管、煤矿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订实施计划,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各企业要在3年内完成安装任务,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2年内完成全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积极推进在全省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工作。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
(六)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安委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七)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惩罚。各级执法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费率要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力度。要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保障费用。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资金投入。对中央资金支持的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项目,各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以完善检测检验、事故现场勘查、物证分析、培训教育、技术标准制订等为重点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安全培训考试基地,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对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严格监管。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四)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建立省、市、工业集中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以消防部队和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为基本救援力量,给予资金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各种力量参与的联合应急救援演练。矿山应急救援要以半小时车程覆盖为原则,整合现有资源,依托规模较大矿山企业建立满足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救援队伍。对于承担区域性服务的矿山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地方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六)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地要将安全生产主要任务、重要指标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安全生产规划列为重点专项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省安委会要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负有行业领域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帮助。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各地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安委会对事故控制指标进展情况要进行月通报、季分析,认真开展半年抽查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加大事故指标在安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重奖;对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打击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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