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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一个“停”字了得

作者:孟涛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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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但实际上有的企业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监管者需要下达停产整顿的指令。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怎么办?停产关闭。前者中的停产是一种过渡性的警戒措施,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种手段。后者中的停产则是一种永久性的惩罚措施,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种结果。两种停产都对安全责任人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后者所要求的停产,对企业主而言无疑更具有“影响力”。停产整顿和停产关闭作为符合中国国情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段,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煤矿停产整顿和停产关闭是一项治本之策,这一政策在实践中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然而,当前一些地方明关暗开、昼停夜开、抗拒停产指令的“逆流”正暗流涌动。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实践中,停产指令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埋下了诸多事故隐患,由此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如去年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隆鑫煤矿“10·26”特大火灾事故、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远华煤矿“1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芦苇滩煤矿“11·2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今年辽宁本溪市本溪县高嗣海煤矿“1·9”重大透水事故、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金河煤业有限公司“1·9”重大顶板事故、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宏发煤矿“3·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等等,无一不是发生在停产整顿期间。这些煤矿置国家法令于不顾,私拆封条、冒险开采,终酿大祸,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有的地方甚至暴力抗法,殴打监察执法人员。甚至有山西省太原市某地煤老板拒绝关闭非法煤窑,并指使他人狂殴前来下达停产指令的执法工作人员,真是胆大妄为,无法无天。
生产要安全,停产更须安全。近期发生在停产整顿期间的煤矿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告诉我们,停产并不能自然而然地保证安全,整顿和关闭不能搞“低标准、宽要求”,保证安全停产仍有一段路要走。这些事故深刻地警示我们,停产整顿必须彻底,必须切实查找漏洞,排除隐患;关闭必须严实,必须严格按照关井的“五条标准”,确保关死、关实,否则,停产就会流于形式,失去意义,甚至会成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催化剂”,走向安全生产的反面。按照国家规定,各地年生产能力在3万t及以下的矿井在今年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关闭。当前,除对计划关停的煤矿要严格执法、防止煤老板“最后的冲动”外,更要经常开展“回头看”执法活动,防止整顿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卷土重来。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结构调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整顿关闭,引导煤矿企业走资源整合、规模经营之路势在必行。如何切实监管、监察好停产的煤矿,确保停产期间的安全稳定,这既是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勇气和智慧的考验,更是我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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