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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操作规程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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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厂最近在吊运重物的过程中,要求无关人员离开现场,但有1名职工没有离开,由于重物坠落,造成该职工大腿骨折而导致大腿被锯掉。
请问:1.这起重伤事故的责任,是否应由该职工负全责?
2.因他违反操作规程,所以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种处理合理吗?
贵 州 郝 彤
郝彤先生:
来信收悉。对于你所问的两个问题,回答如下:
1.关于该职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赔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后,无论其是否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均应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这个原则,伤亡事故的原因即便完全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也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2.关于事故责任的分析,则应根据对事故原因调查的结论来分析。
因这是在吊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我国针对吊装作业有严格的规定,如:(1)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2)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吊运前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清理作业场地,清除障碍物;(4)吊运前,应确保设备安全可靠;(5)吊装作业应统一指挥;(6)吊装重物应走吊运通道,禁止人员在重物下站立或通过;(7)起重机驾驶人员做到“十不吊”。
事故调查中,应根据事故调查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相关的人员责任,不能认定该职工没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责任由他负全责,这种分析是不全面的。
施倚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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