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2013年3月初,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对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电梯“所有权者”应当对电梯的安全负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从法理上说,居民住宅的全体业主是电梯的“所有权者”,理应对电梯安全负责。但是如果业主通过授权或委托物业公司、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则安全责任就转移了,被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必须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
目前,广东省由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出台了业主委托电梯管理的格式化合同,其中明确被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另外一些省市,如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业主前由开发商管理电梯,交付后由物业公司管理电梯,这样就不会出现电梯无人管的情况,为质检总局明确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做了卓有成效的实践。
目前,我国正在参照国际惯例,推动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电梯维保,逐步建立由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的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的机制。同时,针对我国目前部分电梯维保企业规模小、人员少的情况,正在探索建立维保企业退出机制,促进维保企业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