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正式实施。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正式实施。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
2011年,以“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为标志、以老工伤人员全面纳入统筹为重点,工伤保险工作迈上了新台阶,成为制度建设的“突破年”。2012年,则是在此基础上狠抓落实,成为制度实施的“落实年”。那么,近两年来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还存在哪些问题?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
记 者(以下简称“记”):截至2013年初,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2年多。请刘司长介绍一下,自《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地方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刘 梅(以下简称“刘”):截至目前,围绕“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善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政策和标准。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布和修订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办法》等重要配套规章;此外,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文件;即将颁布的有《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标准制修订方面,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负责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等3项技术标准的修订工作,已按计划取得了积极进展。此外,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发了贯彻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贵州省还颁布了《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成为全国继广东、河南、海南之后第4个颁布省级工伤保险地方法规的省份。
其次,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方面,这两年的进展速度是很理想的。2011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1亿7 689万人,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 528万人。2012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亿8 993万人,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 304万人。到“十二五”末期,全国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计划达到2亿1000万人。2011年和2012年这两年,就完成了5年扩面任务的58.5%,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进展。事业单位参保是这两年工伤保险工作的一个新亮点,目前我国有126万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3000万人。2012年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已达到2103万人,全年新增参保399万人,占全年全部新增参保人数的30%。
解决老工伤问题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2011年的一项重点工作。2011年底,全国共有312万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成为当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各地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企业趸缴费用、当地财政补助“三家抬”的资金筹措机制,明确了当地财政的分级补助责任和具体比例,有的地区还做出了财政兜底的安排。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新进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对广东、河南、海南3省的12个试点城市的工伤预防工作和29个省份的工伤康复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评估,评估结果表明两项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从2009年开始进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郑州市,2009年和2010年支出的工伤预防费分别为147万元和151万元,2008-2010年用于工伤补偿的基金增长率明显下降,分别为49%、28%和零增长。从工伤康复的评估结果看,全国现在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60家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开展了工伤康复的试点工作。2009-2011年,全国约有6万4000名工伤职工得到了康复。苏州市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对499名工伤职工进行了康复,经过对其康复情况进行统计,约98.63%的工伤职工被评定为“康复有效”,约86%的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下降了1~2级。
最后,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在不断提升。工伤保险工作,从工伤认定到待遇支付的各个工作环节,实际上都是在为工伤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服务,是“窗口单位”。如江苏等地实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网上预约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天津等地与一些医疗机构联网,实现了对旧伤复发职工的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同时还为工伤职工开展了送服务指南、送慰问卡、送提示短信“三送活动”。
记: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是什么?
刘: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伤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以便更好地加以改进和完善。我认为还有4个方面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目前,存在重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现象,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成为制度体系建设中的“短板”。在工伤预防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一步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这项工作已经有12个地市在进行试点,但在工伤预防基金的规范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在《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我们会引入一些新的机制,如:有关部门联合确定预防费的实施项目;通过政府招标,选择社会经济组织来进行实施;实施以后的效果要进行评估等。为了能够审慎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计划在工伤预防费管理方面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要具备条件的,可以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对于工伤康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计划制订《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指导意见》。《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工程”,即: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康复资源,以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平台为示范引导,以地区级康复平台为基础,以购买服务为主要方式,以促进工伤职工职业康复为主要目标,逐步构建功能完备、分布合理的工伤康复新格局。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企业浮动费率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我国现行的政策是把92大类、368中类、846小类行业分成了较小风险、中等风险、较大风险3个档次,总体上看划分得比较粗,没有反映出行业的真实风险水平。目前全国大概有一半地市,基本上没有对企业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2012年我们做了一项调查,在全国326个地市中,出台了费率浮动政策的地市有183个,占56%;实行了费率浮动政策的有151个,占46%,还有约一半的地市没有开展费率浮动工作。2013年,我们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行业重新进行聚类分析,细化行业风险等级。
全社会对工伤保险的知晓度还不够高。有一次,我向别人介绍自己在工伤保险司工作,那个人说:“你是负责注册登记工作的吧。”他还以为我在工商管理部门工作。由此可见,对什么是工伤保险、怎样参加工伤保险等,目前社会知晓度还比较低,还需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伤保险的影响面。2012年4月底至5月初,我们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以贯彻“一法一条例”为核心内容的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这个工作今后每年都要继续进行下去。
工伤保险体系化、标准化、信息化、人本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比如,一些工伤职工回原籍养伤以后,可以异地领取定期待遇,这一模式有些地方在尝试着做,但是大部分地方还难以做到异地领取。再比如在就医的便捷性方面,医疗保险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全国有27个省区在省内就可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5个省实现了跨省结算。工伤保险在这方面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工伤职工恰恰更需要这方面的便捷服务。下一步,我们将推进网上申请预约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旧伤复发就医医疗费实时结算等,这一切都需要提升工伤保险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记:2013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政府网站对《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征求意见。这个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突出亮点?
刘:《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自从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目前我们共收到了280条左右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制订是出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比如,如果职工在退休以后发现患有职业病,过去对这种情况是没有政策规定的,那么现在如何对其待遇进行保障呢?征求意见稿就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发文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可以一次性领取。可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领取了一次性伤残待遇的职工,尤其是一些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无法维持其长期的治疗。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规定:“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记:企业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应该充分调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在预防事故方面的积极作用。您最想对企业负责人说的话是什么?
刘:工伤保险的作用和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现在还是有些企业,规避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如果发生一起工伤事故,死了几个人,每个人至少要赔偿50万~60万元,企业难以承受。而企业一旦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大部分待遇项目和支出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利用“大数法则”,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形式,来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各类待遇补偿。也就是说,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其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这个角度讲,就是为企业分散风险。
参加工伤保险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项目之一,而社会保险是要强制实施的。企业负责人应在明确这种义务的前提下,认识到工伤保险对其自身的好处。尤其对于一些高风险企业来说,是“花小钱、保平安”。工伤保险说是为职工保险,其实也是为企业保险。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