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分别介绍了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中,就包括饱受社会诟病的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 2005年“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刘官屯煤矿“12·7”矿难死亡108人,事故发生1年半后才被揭开神秘的面纱。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电视台记者曾为此质询,事故过去这么长时间,为什么到现在才公布处理结果?而一直关心着这次事故发展的社会大众也在追问,刘官屯煤矿“12·7”矿难为何久拖未决?
要想说清这个问题,时空还得切回到1年半前。
基建井出煤获利近千万
2005年12月7日15时许,刘官屯煤矿矿长尚知国正往矿调度室走时,听到随行人员的惊叫,尚知国抬头一看,发现矿井回风井冒出大量黑烟。尚知国急忙跑到调度室,正好接到井下矿井技术负责人李启新电话汇报:“井底风门逆风,风速非常大并伴有大量煤尘,什么都看不见,井下可能出事了”。
尚知国闻讯后,立刻向有关部门汇报,同时请求矿山救护队紧急救援。
事故发生时,刘官屯煤矿正值交接班时间,当天下井的176人中除有39人升井外,还有137人被困井下,生死未卜。而在这起事故发生之前,2005年国内已经相继发生了3起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上上下下极为震惊。国家主席胡锦涛、总理温家宝、副总理黄菊(已故)、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被困矿工,同时注意救援安全,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得知后,立即奔赴现场。
15时40分,唐山市马家沟矿业公司救护队第一小队赶到事故现场;16时,第二、三小队相继赶到;16时10分,马家沟矿业公司救护队第一小队下井开展搜救工作;17时30分,开滦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也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事故发生7个小时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赶到了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开滦(集团)公司等11支救护队的150余名救援队员,轮番下井侦察、搜救,前前后后共营救出29名受伤矿工,而剩下的108人,则生死不明。
12月8日,救援人员再次下井,发现爆炸引发的井下明火,给抢险搜救带来很大困难。井下的有害气体也严重超标,一氧化碳浓度甚至超过允许值的100倍。现场专家经过充分论证,认为井下有害气体严重超标,108名下落不明的矿工已无生还可能。在此特殊情况下,抢险指挥部被迫决定暂时停止井下救援。
12月10日,在国务院的授权下,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12·7”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正式成立。7名行业专家受邀协助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期派员参与调查。
此后几天,救援人员又数次下井勘察,截至12月12日7时30分,救援人员已发现遇难矿工91人,其中89具矿工遗体被运送至井外。
12月12日,针对井下的实际情况,抢险救援指挥部经过现场专家的充分论证,制订了“对矿井进行注水淹没,消除火源,排出瓦斯,然后追排水,恢复系统,进行处理”的救援方案。
12月26日,事故调查组由于不能进行井下现场勘察,被迫暂停调查、打道回府。
2006年1月5日,“注水灭火”方案开始实施,1月18日14时,注水工作结束。2月5日,开始进行巷道清理、维护工作。
此后,眼看着3 个月过去了,6 个月也过去了,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却毫无动静。而按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案工作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这么长的时间过去了,这起事故究竟什么时候才能结案呢?为此,记者数次找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但所有问到的人士都讳莫如深,都强调这起事故比较特殊,要记者耐心等候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此后,这起事故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一再催促下,直到2006年9月12日,即事故过去9个月后,现场抢险救灾和巷道清理工作才告结束。9月12日,抢险人员在井下找到了剩下的遇难矿工遗体,至此,本次事故共有108名矿工遇难,29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
2006年9月15日,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事故发生9个月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才得以二进唐山,开展事故调查、鉴定、取证工作。
整整1年5个月后,刘官屯矿难终于得以盖棺定论。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断层,煤层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层总回风巷三、四联络巷间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积聚;在切眼下部用绞车回柱作业时,产生摩擦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刘官屯煤矿属于基建矿井,而按照《矿山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基建矿井因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生产安全系统,更未经过竣工验收,是禁止生产的,但刘官屯煤矿从2005年3月即开始非法生产。该矿首先是私自寻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在《安全专篇》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2005年7月11日,恒源公司又采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公文、证件、印章的手段,变更了刘官屯煤矿《采矿许可证》,继续非法生产。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安监、煤监部门针对该矿的非法偷采行为,曾向该矿下达了停止生产通知书,但该矿置如罔闻。事故发生前,刘官屯煤矿1193落垛工作面已开始进行生产,1193(下)工作面已经贯通并开始回柱作业,井下布置有10个作业点,已基本采完了一个采煤工作面,正在准备另一个采煤工作面。事故调查中,调查组针对该矿的非法生产问题,询问矿主和矿长,但两人面对矿区堆积如山的煤炭和销售账簿,却一口咬定矿区堆积的这些煤炭是掘进产生的煤,矿里没有从事煤炭生产和销售。实际上,调查组调查核实得知,从2005年3月至11月,刘官屯煤矿已累计出煤6.33万t,其中已经销售煤炭4.1万t,地面存煤2.23万t,销售收入达到948万余元。
为提前出煤,刘官屯煤矿置安全生产于不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建设施工中未经审批而擅自修改了施工设计,在没有形成贯穿整个采区的通风系统的情况下,同时布置有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形成回采工作面,进行采煤;更为严重的是,在同一采区同一煤层中布置了7个掘进工作面和一个采煤工作面,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
刘官屯煤矿矿井虽然装备了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断电仪,但安装调试完后,瓦斯传感器、断电仪从未调校过。瓦斯检测人员严重不足,瓦斯检测上也不严格,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8个掘进头、2个回采工作面,只 安装了3个瓦斯探头,导致大部分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根本就没有瓦斯检测设备。
刘官屯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采掘及通风系统布置不合理,所有巷道平面交叉,并缺少反向风门。该矿还存在串联通风情况,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头供风。事故发生后,这些情况导致了受灾面积的扩大化。
此外,该矿可采煤层属高挥发份煤种,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煤11、煤12-1、煤12-2下3层煤还具有自燃秉性特征,容易自燃。但在非法生产中,该矿既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也未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各采掘工作面、转载点均未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巷道未进行定期冲洗和清扫,井下未设置隔爆棚和风流净化设施,未开展煤层注水工作,井下煤尘堆积严重,并最终导致煤尘参与了爆炸。
刘官屯煤矿的劳动组织管理也十分混乱,无论是施工还是非法生产,都是违法承包、以包代管。该矿投资人朱文友把项目分包给多个无资质的施工队后,当起了甩手掌柜,而这些施工队又分别招兵买马,在井下同时作业。刘官屯的入井检身制度也存在漏洞,事故当班考勤登记人数为186人,有10人领了矿灯却没有下井,有的名单和本人真实姓名对不上号,最后经反复查证,才核清了事故人数。
事故调查组认定,刘官屯煤矿不仅是一个非法开采的煤矿,而且在开采过程中,该矿还存在着电气设备失爆、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等重大隐患,最终导致108人罹难,“12·7”事故是一起彻头彻尾的责任事故。
艰难结案的背后隐藏了什么
整整1年零5个月,刘官屯矿难才得以盖棺定论。刘官屯煤矿“12·7”矿难久拖未决,这中间究竟有着怎样的难言之隐?
在多方调查之下,部分知情人士和事故后曾数次深入矿难现场暗访的人员告诉记者,除了事故现场抢险遇到很大的困难外,事故单位确实有意拖延时间,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按照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临时撤走时的要求,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要定期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人员汇报刘官屯煤矿井下抢险处理进展情况。但记者在发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分汇报传真上看到,刘官屯煤矿事故后抽水、巷道修复进展缓慢,有时候几天、十几天,甚至一个月,向前推进的只有几米。单就抽水而言,当时为了扑灭该矿井下爆炸后引起的火灾,曾向井下注水1万m3左右,奇怪的是,火灾扑灭后,这些水很长时间却抽不完。左云事故透水20万m3左右。20来天就抽完了,刘官屯煤矿注水1万m3左右,注水量比左云事故透水量小得多得多,但抽水时间却比左云透水事故排水时间长,这就很能说明问题。
实际上,在事故现场清理进展缓慢的表象下,掩盖的却是当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违法问题。
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以便调查。为了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刘官屯煤矿投资人朱文友、法人代表尚知国、生产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李守耕、技术矿长兼安全科长李启新、安全员兼调度员周炳义、瓦斯检测员郑建华和李金刚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
朱文友被羁押后,为了逃脱法律制裁,于春节前提出了“保外过节”的理由,谁也没有想到的是,这一理由却得以顺利通过。在这样一个敏感的时期,朱文友是如何得以脱离侦控的?或者说究竟是谁胆大妄为,敢于对矿难主要嫌疑犯法外开恩的呢?
原来,朱文友包下刘官屯煤矿后,深谙“潜规则”的他即开始积极拉拢当地相关权力机关的一些“头头脑脑”,与部分掌权人员打得火热,并于平日间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其中,开平区公安分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国君,就是朱文友的座上宾。李国君事故前就已在刘官屯煤矿违规入股50万元,并且已经分红了60万元。朱文友因特别重大矿难事故被刑事拘留后,李国君成了热锅上的蚂蚁。事故前的2005年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曾经印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纪检部门交待清楚问题。不主动撤资的一经查实要就地免职,同时追究相关责任。李国君没有舍得放弃到口的美食,他的心里依然抱着侥幸心理,面对撤资风暴,最终没有行动。
朱文友被刑事拘留后,李国君深恐朱文友供出自己在该矿参股的实情。当朱文友提出“保外过节”的理由时,李国君与另一收受矿主兄弟贿赂、负责看押朱文友的开平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张洪学一合计,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擅自改变了强制措施,共同为在押的朱文友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更为离谱的是,李国君身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居然还亲自开着警车护送朱文友前往机场,致使朱文友羁押期间得以顺利潜逃出境。这是造成事故调查久拖未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刘官屯矿难发生后,开平区国土资源局的一名副局长也进入侦控范围,但在侦讯时,该副局长跳楼自杀,这是造成事故调查节外生枝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后来,朱文友虽然迫于压力回国投案,但其能够得以潜逃却发人深思。
近年来,为了从根本上消除矿难,从中央到地方,进行了雷霆万钧的专项治理,但在三令五申的强调下,总有一些煤矿似乎有着无穷的“生命力”。而从近年来的一些煤矿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发现,这些煤矿之所以能够关而不停、停而不死、死而不僵,原因就是事故背后往往存在着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刘官屯煤矿这个活生生的例子,就暴露了围绕着煤炭这一资源,以资本与权力为纽带的各种利益集团盘根错节、已经发育成型,并且形成了一种“游戏规则”,那就是资本为权力提供超额红利,权力为资本提供法外庇护。而在权力的庇护下,一些非法老板为了能在短期内收回投资,为了能够在一夜之间暴富,不仅精于应付各种各样的安全检查,而且敢于藐视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甚至昧心置矿工最起码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事故调查发现,该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的程度已经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事故当班下井的15名临时工中除了1人逃生外,其他遇难的14人都是招入该矿不超过4天的新矿工。其中5人是12月3日进矿,3天后下井遇难的;另外8人是12月6日进矿,1天后下井遇难的;还有1人是当天进矿,当天下井,当天遇难的。
重典治乱尚有太多期待
在此次矿难处理中,公安机关已依法逮捕包括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的刘官屯煤矿矿长尚知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刘官屯煤矿矿主朱文友等10人。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原局长张国安、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原副局长白春华等5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
唐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张耀华(2006年9月30日免去市长职务,2007年2月任唐山市政协主席),唐山市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张羽,唐山市安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王树立等11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
在刘官屯煤矿入股参股,提供保护伞,坐享红利,帮助刘官屯煤矿矿主朱文友在押期间出境外逃的有关人员同时也被处理。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洪学,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国君,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给予开平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何汇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开平区政法委副书记翟子波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纪俊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内外职务。
刘官屯煤矿也被依法没收非法所得948.6万元,并被处以非法所得3倍罚款2845.8万元,共计3794.4万元,同时被依法实施关闭。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唐山市安监局、开平区煤监局等职能部门失职渎职,履行职责不到位,被通报批评。河北省政府因行政监督不到位,被责成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至此,这起事故似乎已经画上了一个句号,但通过这起事故的处理,却不能不让我们警惕。
李毅中在医院看望获救矿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李毅中局长在这起事故公布之前的十几天,也就是2007年4月28日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座谈会上曾经指出,温家宝总理在几次事故调查批示里讲了“四不放过”,可惜我们有很多事故第一个它就放过了,到最后时过境迁,不了了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四不放过”,但很多事故是三个放过了,两个放过了,一个放过了,甚至全部放过了。所以,相似的事故,同类的事故,在一个单位重复地发生,这就是对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没有真正吸取。这些话语中,我们似乎看到了李毅中的无奈和问题的症结所在。
此后会议上,李毅中再次强调,事故原因要水落石出,一清二楚;责任追究要有切肤之痛,不能轻描淡写;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要能认认真真去整改;事故责任人要受到教育,要能够痛改前非。而作为一起108人遇难的特别重大矿难,作为一起当天招人进矿、当天要求矿工下井、当天矿工就遇难的矿难,作为一起事发后公安局副局长驾驶警车护送嫌犯潜逃的矿难,在重典治乱、依法治安的背景下,这起事故的处理显然还留有社会太多的期待。
编辑 余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