倚编辑同志:
最近我厂雇用一吊装公司的一吊车,在厂内进行吊装物件作业,当在厂内道路上吊装时,由于物件坠落,将我厂路过的一名职工砸死,请问:
1.该职工是否应按工伤处理?
2.该事故是否完全由吊装公司负责,我厂不负责任。
大连 严 立
苦头严立先生:
来函收悉。
你所问及的问题,回答如下,供您参考。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职工是在上班时间,而且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受到的伤害,即为工伤。因此,该职工的情况,是在厂内,而且由于吊装物件坠落而受到伤害,应确定为工伤。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你厂雇用外单位的吊装公司的车辆进行吊装作业,实际上你们已经与其具有了承包的协议,所以应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在吊装的危险作业场所,应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从这起事故发生的情况看,你厂和吊装公司,都没有完全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去做。所以,事故发生之后,除吊装公司的操作人员和公司应负的责任之外,你厂由于没有对吊装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同样也需负相应的责任。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