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名安全员在上班时间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一名职工有违章行为,就上前制止并给予处罚。这名工人不服,下班后和安全员及现场一名职工约好再就此事进行沟通。3人到了一家饭馆,一边吃饭,安全员一边就班上的事对受罚职工进行说服教育。受罚职工脾气暴躁,谈着谈着突然掏出一把小刀,向安全员扎去,安全员重伤倒地,受罚职工逃走,至今公安部门也没抓到这名职工。经治疗,安全员出院上班,但体力明显下降。
现安全员要求公司对这次受伤按照工伤处理,同去吃饭的现场职工也证明:安全员之所以受伤,完全是为了做受罚职工思想工作的需要,才会在下班后与受罚职工吃饭,吃饭时也都是围绕违章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公司方面对此事有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上班时间发生的事故才能算工伤,另一些人认为安全员是为了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否则会打击安全员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安全发展。请问:安全员下班后吃饭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赤峰 包燕平
包燕平先生: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公司安全员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单位安全员受伤尽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由于安全员工作的特殊性,在下班后,安全员及另一名现场职工为了做好说服教育,才跟受罚职工一起利用晚饭时间继续进行沟通,因此,晚饭时的交谈可以看作安全员工作的延续,安全员受伤与之前所发生的违章处罚有关,应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