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2012年11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房产局正式向县、区房产局、住建局和各物业服务企业下发了一份通知,首次明确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通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和受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单位,都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物业服务企业都要有取得电梯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每年要按规定向特种设施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专业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并严格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及时、认真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建立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发生故障时,要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维保单位应设置24h维保值班电话,当接到电梯发生困人等故障的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在30min内到达现场实施救助。电梯困人2h以上即构成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