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2012年8月27日,《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的制订,旨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草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宗旨,分别对安全技术规范、检验、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监管原则,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界定了国家检验和企业检测的关系,增加了民事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同时,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
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安全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亟须制定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从制度和源头上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