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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环部副部长吴启兵
作者:本刊记者 郑 君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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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正案》),把冶金行业纳入到高危行业进行安全管理,不论是从管理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很有必要。”针对《修正案》中的重要变化内容,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环部副部长吴启兵首先表明了态度。

  吴启兵认为,冶金企业生产中危险因素较多,工艺流程也较长,存在风险也很大,涉及高炉、转炉、液态金属(如钢水、铁水)、有毒有害气体(如煤气)等,特别是液态金属、有毒有害气体容易引发重大事故,应当加强安全监管。

“当高危企业来管”

  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未将冶金行业列为高危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对此,吴启兵说:“武钢一直把自己当作高危企业,没有放松安全要求。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后,武钢结合其中相关的制度要求,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漏洞或欠缺之处进行系统地修订,共完善包括事故预防、过程控制、应急处置等30项管理制度。”

  吴启兵介绍,武钢在机构、人员、设施、投入、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后,重点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主要采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风险抵押承包管理的方式,即每年年初,武钢集团全员自上到下按安全责任的大小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底考核通过后,按1:1~1:4的比例进行安全奖励。比如,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人年初交安全风险抵押金6000元,班组长交2000元,普通职工交500元。在一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千人负伤率、危险源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获得安全风险抵押金4倍的安全奖励,年初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也可全部收回。如果安全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等,安全奖励的比例会相应降低。吴启兵继续介绍说,武钢集团每年拿出500万元,股份公司每年拿出650万元,二级单位每年拿出工资总额的3%,用于保障安全奖励资金的到位,也用于日常安全活动的开展。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风险抵押承包管理带来最直接的收益是,事故和千人负伤率逐年降低。吴启兵分析说,2003年,武钢一年有负伤职工60~70人,而2012年1-8月,这一数字下降到7人,千人负伤率为0.081,确实取得一定的成效。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的基础上,武钢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广应用促进本质安全的新技术。吴启兵介绍说,冶金行业在2002年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中未划入高危行业,因此,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冶金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但是,武钢参照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武钢内部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生产总额的0.5‰提取,每年的安全费用为2.5亿~3亿元,用于现场的隐患整改以及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这对提高现场本质化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很大作用。”吴启兵举例说,武钢在吊运液态金属的大型吊车上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冶金天车安全运行网络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对吊车的动态监控,如吊梁的疲劳程度、轨道振动情况、电流电压情况等,防止过载、碰撞等事故发生。吴启兵介绍说:“这项技术在2011年还被工信部评为首批两化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促进安全生产的重点推进项目。”

  同时,武钢还加强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吴启兵介绍说,在这方面,武钢出台了《职工违章分级控制管理办法》和《危险作业分级控制管理办法》。尤其是将危险作业如煤气系统检修、高炉转炉检修、高空作业、带电带气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复杂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等10类分为公司级、厂级、车间级3个级别,每个级别的危险作业要有相应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带班,以实现风险管控。此外,武钢还规定了其他5种领导现场带班情况(发生重伤事故;节假日技改、检修作业;16h以上的设备检修;中夜班、双休日主体设备4h以上检修;“五一”“十一”、大风大雨等特殊时段),这样规定是为了发挥领导在现场的控制、管理、协调作用。

  “武钢还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此作为加强作业过程安全控制的另一手段。”吴启兵介绍说,到2011年底,武钢集团下属的23家以钢铁为主业的企业全部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其他相关产业将在2012年底实现达标。

“办事有依据”

  武钢集团把冶金生产当作高危行业强化安全管理,但并不表示所有的冶金企业都能按高危行业的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把冶金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到‘三同时’管理中,相当于从源头抓安全,从本质上提升安全水平,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吴启兵说道。

  吴启兵指出,冶金项目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多,安全要求较高,在《修正案》以前没有明确要求冶金项目进行前期的安全预评价时,部分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主张对冶金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时,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往往认为多此一举,增加行政审批的麻烦,因为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可以不做。这就给大家造成一种错觉,好像安全不如环保重要,因为新、改、扩建冶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若不过关,这个项目就不可能通过审批;而安全预评价不做,项目也可以通过审批,这就使安全管理部门处于被动地位。

  “这次《修正案》把冶金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的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全部纳入法律范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企业如果不照做,就是违法,这让安全管理部门办事有了依据。”吴启兵说,过去对冶金企业的安全要求仅限于部门的规章制度,这次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要求,体现出安全预防的思想,一方面使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项目审批时,对涉及到安全管理的内容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使冶金企业的领导更加重视安全生产。

“解决企业实际操作问题”

  《修正案》中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条款规定得更明确,提高了企业执行条款的可操作性。但吴启兵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还进一步提出3条建议。

  吴启兵说,目前职业病的预防、监督划归安监部门管理,在《安全生产法》修订中可否考虑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衔接、联系。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时,既要做安全生产的预评价、“三同时”管理,也要做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三同时”管理,对于企业来说,一个项目要做两次预评价,然而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预评价中,有些危险有害因素(高温、粉尘、噪声等)和现场监督管理措施是交叉、重复的,能否将这两个预评价合二为一,提高企业执行法律要求的效率。

  “《修正案》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这对我们安全监管起到了有力的支撑。但希望进一步明确、定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综合监管的职责,增加一条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吴启兵认为,第二十一条中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比较笼统,易让人误解为所有的安全工作都由安全管理部门来做,其他部门的安全工作也由安全管理部门来做,而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是为了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而不是代替其他相关部门(如设备、人力、工程)来做安全工作。

  目前许多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对此,吴启兵建议把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监管条款再细化些,让企业在对劳务派遣工的安全管理时有依据。吴启兵说,现在对劳务派遣工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各地有不同的标准要求,如果在《安全生产法》中统一规定劳务派遣工发生事故后,用工单位承担哪些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哪些责任,将更有利于解决企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编辑 郑 君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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