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上夜班途中,车倒人伤,驾车人没有“两证”,又无目击证人,能不能被定为工伤?
上夜班路上自摔伤
2005年5月30日晚,家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白丹山村的斌斌服饰公司保安方国平驾驶一辆两轮摩托到公司上夜班。经过梅村时,因路面晾晒着麦子,车子突然滑倒,当时旁边没有其他行人。方国平以为自己并无大碍,从地上爬起后坚持开到公司,然而,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右臂疼痛难忍。经医疗救治,发现右锁骨中段骨折。
事故发生后,方国平本不想张扬,但看病花了不少费用,而且已经50岁的他还有两个尚在读书的孩子和80多岁的老母亲,家庭负担较重。无奈之下,2006年1月24日,方国平向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受理后,向斌斌服饰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斌斌服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书面说明。斌斌服饰公司提出方国平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斌斌服饰公司于2006年2月17日向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情况说明”、方国平的直接领导斌斌服饰公司保安队长朱杏南于2005年12月27日提交的证明及其2006年3月16日向无锡市劳动局作出的陈述,以及其他同事的相关陈述材料,认定方国平受到的伤害是在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决定认定方国平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工伤认定引发纷争
斌斌服饰公司不服,于2006年5月25日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斌斌服饰公司仍不服,于2006年8月3日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本案方国平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受伤的情形,符合机动车事故的规定。第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判决文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应是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斌斌服饰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因此斌斌服饰公司提出方国平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意见,缺乏依据。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斌斌服饰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方国平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证据,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对方国平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方国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判决维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3月3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再次不服的斌斌服饰公司于12月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工伤保险依法保护弱者权益
斌斌服饰公司认为,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主要证据,但本案只有某交警中队的“情况说明”,同时方国平“两证”皆无,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形,所以不得认定为工伤。
那么,为何方国平发生交通意外之后,交警部门没有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呢?原来,这起事故发生在晚上11点多钟,现场没有目击者,方国平当时也未报警,交警部门根本没到现场,当然也就无法出具认定书。而这个“情况说明”呢,是后来方国平去补报案时,交警部门根据方国平的描述写的。正因为如此,斌斌服饰公司对这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并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仅凭“情况说明”作出工伤认定证据不足。
在当天的庭审中,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出了局长带队的答辩阵容,他们认为,斌斌公司必须找出方国平并非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证据,才能撤消工伤认定。如果斌斌服饰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材料,采纳工伤申请人方国平的主张,并无不当。而且在没有目击者、难以还原现场情况的条件下,《工伤保险条例》倾向保护弱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另一大争议就是方国平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么,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呢?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钱宗建认为,无证并不影响对方享受工伤保险。
在激烈的辩论后,合议庭认为,方国平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其行为与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同一法律调整范畴,两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斌斌服饰公司提出“方国平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等上诉主张,经审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06年12月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近年来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迅猛增长的情况,法律界人士提醒劳动者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时效问题
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法官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实施8年多来,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不知道打工要签劳动合同。法律界人士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无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解决争议复议程序前置
法律界人士提醒,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要有证据意识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就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恰恰给一些不良老板钻了空子,这也是近来劳动争议引发大量劳动者到有关部门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法律界人士提醒,外出打工的劳务工们要学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