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21”北京市特大汛情中,有11辆机动车在不知险情的情况下,冲进下凹式立交桥、道路低洼的积水处,造成“驾车淹溺”的惨剧发生。城市下凹式立交桥、道路低洼处的排水标准偏低,大流量应急排水设备能力不足,行洪区缓冲能力不足等都是影响积极应对、排除汛情措施缺陷的表现之一。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的脆弱和不当,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所在。
平时我们理解的“交通管制”,体现在“疏导”(如保障奥运会、“两会”专用车辆路线的畅通),而往往忽视“交通管制”体现在“禁”——有效禁止行人与车辆盲目、冒险进入危险区域,避免付出高昂的生命代价和财产代价。特别是在没有交通指挥信号灯的立交桥两端、高速公路出入口地段,应当在发生汛情时加大局部警力,根据汛情分级控制管理程序,作出禁止通行指挥,引导行人与车辆,避免盲目、冒险进入危险地域,或引导司机采取绕行方式。
当我们面临事故险情、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当正确认识到,再大的物资财产损失也比不上丧失宝贵的生命。应当事事时时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一切应急措施都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这才是我们的最高核心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