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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防暑政策 重在合力监管

作者:罗 时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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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还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据当时我国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起草、颁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及改革的深入,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3部委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立法并落实到位,是劳动者十分关切、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新办法呈现六大亮点

  《工人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等许多媒体指出,新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旧办法中界定不清的模糊问题,有力维护了高温下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并集中呈现以下6大亮点。

  亮点1:新办法高温界定35℃以上为高温天气;旧办法对此无明确界定。

  亮点2:新办法对高温条件下对劳动时间、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h,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h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旧办法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做“凉活”,晚间做“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亮点3:新办法扩大了保护范围,基本涵盖全体劳动者。旧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亮点4:新办法明确高温津贴与工伤保险待遇;旧办法中为空白。

  亮点5:新办法明确了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权;旧办法中为空白。

  亮点6:新办法规定违规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旧办法中为空白。

担心沦为“六大皆空”

  新办法虽然亮点很多,但许多媒体在热议中普遍担心指出,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普遍担心新办法的六大亮点沦为“六大皆空”。

  2012年7月3日易安网友杨涛在《让职工不再为炎炎夏日而烦心》的博文中指出,几天前目睹工人们在建筑工地高温下挥汗如雨坚持工作,施工现场烟尘热气蒸腾在一起,当问及一名工人是否有防暑降温措施时,他一脸茫然地说,工地并没有为他们提供饮水、冷饮等防暑用品,也没有发放高温津贴……

  7月6日新华网发表《高温维权仍存三大盲区 首部高温立法能否成为“清凉丸”》 的记者调查指出,目前高温权益还存在补贴发放“冷热不均”、露天作业多热都得忍、防暑用品抵充高温补贴等三大盲区。高温补贴发放在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执行状况良好;在一些私企和小企业中高温权益遭遇了执行难。一些私企和小企业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观念和责任意识淡薄,为了赶工期、增效益而让劳动者高温下坚持作业,多热都得忍。一些私企和小企业存在以绿豆汤、矿泉水等解暑用品抵充作高温津贴现象。

  邓海建在7月6日《中国青年报》的评论《高温权益:徒法不足以自行》中指出,新办法能不能成为高温权益的“救世主”,不在于办法本身多美妙,而在于配套执行环节的跟进。如中暑早已被列为法定职业病,但如果申请程序复杂,那还有多少劳动者能耗得起这个成本?眼下,高温权益与“休假权”“加班费”一样,在资方强势的劳动市场,都属于奢侈型权利,这样的权利在经济不确定因素加剧的背景下能否落实,往往与地方GDP状况、与企业短期效益大有关系。就在今年6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在其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10天育婴假、女性弹性退休等规定。有委员认为企业形势不好,10天育婴假不利于经济发展。那某些企业会不会也因为经济疲软,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一边歇歇去?

  《经济导报》在《防暑降温凸显人性 管理办法效力稍逊》的评论中还指出,对新办法所能起到的实际作用,我们不宜过分夸大。《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如果《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能够上升到国务院条例,或并入《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中被部分吸收,其影响力、执行力和法律效力将大大加强。

  吴睿鸫在7月6日《广州日报》的《高温六大权益别沦为“六大皆空”》 评论中指出,尽管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劳动者拥有六大高温权益,但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这些劳动者应享受的高温合法权益,在一些企业几乎变成了一纸空文。至于这些企业劳动者高温权益被架空的原因,主要在于监管部门执法软弱。因为监管部门每年高温季节所发声音,无一例外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善意“提醒”,让充满期待的六大高温权益沦为“六大皆空”。显然,要想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不能仅止步于“提醒”,更要严格公正执法。

落实新办法重在合力监管

  许多媒体在评论中纷纷指出,高温劳动保护立法的关键在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监管,监管的关键在于各有关部门的合力。

  鲁珊在7月6日《武汉晚报》的《立法能坐实高温补贴吗?》评论中指出,我们的很多问题是没制度时喊缺制度,有了制度发现并不是制度的问题。人所皆知,面对高温劳动保护问题,私企执行力最弱。法规说,不执行要向企业追责。但你能想像“临时工”会冒着砸饭碗的危险为了一点点高温补贴去跟包工头谈判吗?只有立法者、执法监督者、劳动者与私企老板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中博弈,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得以维护,新办法才会得以落实。

  禹海君在新华网《“高温权益”立法重在保障落实 》的评论中指出,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如何保障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更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保障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于各有关监察执法部门和工会组织是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待遇涉及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高温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又涉及劳动安全,由安监部门负责;而涉及中暑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职业卫生标准部分,又是卫生部门的事。三方共管,现实中往往变成了三方难管,使得劳动者的“高温权益”成为一纸空文。再说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还需要有更加积极的作为。法律的效力在于落实。要保障“高温权益”落到实处,不仅要有制度安排,还应同时针对法律执行力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设计,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避免“九龙治水”,从而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损害劳动者“高温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进而倒逼企业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工会地位和博弈能力,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肖余恨在7月6日《西部商报》的《莫让“防暑降温费”成纸上权利》评论中指出,新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加大释法的权威性,加大处罚的力度,并要敢于及时问责。缺少了问责,就缺少了严肃性。只有抓住问责这个纲,法律政策的刚性才能得到保证。

  《新华每日电讯》的《高温立法当为劳动者权益“兜底”》评论指出,高温立法为“热灾”兜底了一线劳动者权益,那么,如何让新办法兑现为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的不仅是立法智慧,还有执法能力与体制合力,才能得以真正落实。

  编辑 边 安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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