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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新规不能停留在文件上

  随着头伏的到来,进入一年中最热的时节。根据刚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35℃以上时室外露天作业者可享高温津贴。这几天屡屡飙升的气温已经逼近“临界点”,那么新规定出台后,奋斗在各个行业的基层打工者,在挥汗如雨的夏季,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吗?调查显示,超六成打工者拿不到,而部分企业“耍小聪明”用冰棍饮料充数。(7月21日《北京晚报》)

  热浪滚滚,加强高温保护,落实高温权利,又成了劳动者关注的热点话题。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暂行”了52年之后,既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具备强制效力,根本保护不了高温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高温保护缺乏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与老板叫板的底气。劳动者的高温权利相当脆弱。高温作业保护、高温停工、中暑算工伤、高温津贴等劳动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形同虚设。四部委联合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修法给劳动者送来法规清凉剂,本是件让人期待的事情,但是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超过六成打工者的高温权利并没有落实。对不少劳动者来讲,获取高温津贴仍然是一种奢望。这样的尴尬现实让人遗憾。

  在习惯思维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者不敢对津贴数额提出异议。由于高温津贴以福利形式来体现,所以并没有成为员工的必然权利。

  到底该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呢?我认为,这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利润血管里自动流淌道德血液。几个部门联合出台一个高温规定,也未必就能帮助劳动者真正获得高温津贴,落实高温权利。“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高温保护要修法更要执法。既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已经生效,相关部门就要提高法规执行力,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到一线了解、查处违反高温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严格依法依规处罚违规单位,对于屡次侵犯劳动者高温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提请媒体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把高温法规打造成一把利剑。如果有关部门执法缺乏刚性,对违规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威慑力,对高温津贴的重视只剩下“以通知落实通知,以文件落实文件”,那么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就不能落实,高温津贴就不能到位,高温保护立法的积极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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