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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作者:俞卫江 王 健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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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20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要求,严格客货运驾驶人准入条件,加强客货运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出台背景

  2011年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总体平稳。据公安部道路交管局统计,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万812起,共造成6万2387人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和4.4%,从大的数字上来看是相对平稳的,但是,也有一些比较明显的特点。从肇事车辆的使用性质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有些下降,但是一般货运车辆事故还是比较突出,全国一共发生了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是5万7681起,共造成2万3582人死亡,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27.4%和37.8%。与2010年相比,总数是下降的,但是一般货运车辆的肇事导致死亡人数是最多的,占整个生产经营性事故的71.8%。另外,从事故原因看,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的原因。特别是超速行驶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14.2%,所占比例较高。最后,从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情况看,高速公路的事故仍然呈上升的趋势,与去年相比,分别上升了1.6%和5.8%,3人事故和5人事故分别比2010年增加了9起和14起。

  这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特别是道路的交通运输也日益频繁,道路运输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参与到运输的群体,包括机动车辆也越来越多。截至到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机动车是2.25亿辆,驾驶人2.36亿人。其中,营运性质的机动车2195万辆,占整个机动车总量的9.77%;营运驾驶人1944万人,占驾驶人总量7.38%。这么一个庞大的参与营运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群体,再加上道路运输承载的大量旅客和货物,它的风险性就比较高,发生事故的风险性比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后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近年来,据公安部道路交管局统计,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肇事导致的事故伤亡率比较高。2011年全国一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27起,造成451人死亡,其中涉及大中型客货车肇事的23起,造成390人死亡,分别占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5.1%和86.5%。对这些事故进行分析,暴露的问题主要是一些营运的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驾驶人,交通的安全意识相对比较淡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比较高,特别是应急处置的技能不足。同时,也暴露出了在管理过程中职业驾驶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些企业内部管理还不够规范,对驾驶人特别是营运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措施落实得还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公安部和交通部将客货运驾驶人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严格的资格准入、严格日常的教育管理入手,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这既是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的要求,更是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主要内容

  由于营运性驾驶人驾驶的是公用性的车辆,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一旦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如果是危险品车事故,还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所以相对于一般私家车驾驶人来说,这些人的责任更重大。所以在道路管理过程中,应该对这一类特殊的群体采取严格的措施,严格管理。这次《意见》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涵盖全过程的,它对营运驾驶人从培训、考试到资格准入、到日常的监管,包括出了事故后的责任追究,是一个全过程的监管。

  营运驾驶人从培训、考试

  从事故原因来看,因为驾驶人的因素引发的事故占到90%以上,在驾驶人综合素质中,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又至关重要。但是从现在培训和考试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试教育现在还比较普遍,强调技能,忽视安全意识。这点和国外有很大的差别。国外对驾驶人的培训和考试,更重要的是关于安全意识。为了增强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特别是提高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的养成,此次在文件当中也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调整。原来分三个科目考试。第一个科目是驾驶人安全理论的考试,俗称笔试,第二是场内驾驶技能的考试,第三是实际道路的驾驶技能的考试。现在在场内技能考试科目当中,在原来的桩考、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10项目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一些模拟雨天、湿滑路面、冰雪路面的复杂道路条件的考试,甚至模拟高速公路一些驾驶技能考试。在实际道路培训考试过程中,除了在原来要求普通道路上落实夜间考试的现有考试要求外,还要求各地增加山区、隧道、坡道和高速公路等复杂道路条件下的考试,目的就是要增强驾驶人在这种复杂道路条件下应对复杂的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的实际应变能力。在下一步改革的中,更重要的就是要体现素质教育。一方面要把安全意识在培训过程中,在理论的培训过程中灌输。另外在考试过程中,使安全意识能够考得出来。

  资格准入

  现在,一些从事营运的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素质不高、交通违法的问题都比较突出,针对这样一些问题。这次《意见》从4个方面来严格从业资格的管理,提高了它的准入门槛,完善了退出机制。一是提高了准入条件,除了过去要求的,如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不超过60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等内容,这次还增加了交通违法不能记满12分。因为违法率高的驾驶员,往往是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如果能够把违法控制住了,事故就可以有效减少。所以,这次对违法记录这块也提出了要求。第二,严格了客货运驾驶人聘用条件,对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运输企业要聘驾驶员的时候,要严格审查制度,新聘的驾驶员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案例的警示教育,才能上岗。第三是要建立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管理机制。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在营运驾驶管理都有自己的手段和长处。下一步更多是通过信息共享,如公安部门将驾驶证的信息、交通违法的信息、事故的信息给交通部门,交通部门把相应的从业资格方面的信息、营运方面的信息给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来对营运驾驶员,要建立诚信考核的机制。过去对诚信考核,更多考核的是一个事故情况,再一个是考核营运行为的违法和遵章守纪的情况,下一步会把交通违法的行为,把这些内容都作为考核的内容。而且要求地市级的交通、公安部门在6月份之前要完成信息共享任务。第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退出机制,通过进行诚信考核,如果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如果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要吊销从业资格证,一旦吊销从业资格证,3年之内不允许参加考试。通过这样一些措施,严格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此次《意见》特别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主要从4个方面做出了规定。第一是要求必须做好驾驶人继续教育。2011年出台了营运驾驶人的继续教育制度,要求企业对这些驾驶人定期参加培训,特别是要接受案例的教育,包括一些新出来的法律法规的教育。继续教育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要落实这块任务。第二是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在客车上要向乘客告知车的路线和是哪个企业的,驾驶人是谁,路上在哪些站点停靠,还有途中的一些安全注意事项,这是一项新的制度。这样一方面是通过这样的安全告知制度,向乘客普及安全常识,特别是在应急状态下,知道怎样处理。另外一方面也是加大社会的监督。同时车上还有举报电话。还有对驾驶员连续驾驶的时间,都会提出要求。如果司机疲劳驾驶,乘客就可以拨打举报电话,向管理部门投诉。这是安全告知制度。第三,企业要督促驾驶员严格的守法、安全文明的驾驶,特别是防疲劳驾驶这块,这次提出了很严的要求。过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只是对连续驾驶时间4h有要求,但是对全天的驾驶总时间没有要求。所以,这一次提出来,在24h内驾驶的时间不超过8h,以防止驾驶人特别是对营运性驾驶人疲劳驾驶。另外,在管理方面,企业还应该做好服务,加强对驾驶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鼓励行业建立自治制度,要畅通驾驶合理诉求渠道,包括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落实社会保障等方面,企业通过这些方面来使驾驶人的行为更安全、更文明。

  全方面监管

  这次两部门发布《意见》,提出要运用3种力量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大中型客货运驾驶的安全运营、安全驾驶方面的监管。第一种是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执法的力量,加强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的查处。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和时段巡逻的管控,将充分运用一些执法的手段,比如执法记录仪、超速的抓拍仪和车辆行驶记录仪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包括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将加强客运乘站、客运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营运、违规转载等违法行为也将进行查处。同时对发现车辆超员的,还推出人性化的措施,责令从事违规营运的企业要安排车辆给旅客进行改乘。目前全国的公安机关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到现在,正在开展“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目前全国的交警已经投入警力1172万人次,出动警车达到400多万辆次,查处超速违法行为2028万起,客车超员违法行为9万多起,货车超载73万起,疲劳驾驶88万起。第二种力量是利用科技的力量,强化营运过程的动态监管。2011年,交通部、工信部、安监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强化营运过程的动态监管,要求在2011年年底之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100%要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而且同时要接入重点营运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最后形成联合的监管。这个系统应用起来,可形成两套监管体系,一套是企业内部的监管体系,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和监控平台,发现自己企业的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超员、超速的行为,及时提醒和自治,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公安和交通部门利用平台,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种力量是运用社会的力量,建立违法举报监督机制。省一级的公安和交通部门要联合制定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特别是要落实好举报奖励的经费,发动群众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包括微博各种形式来监督举报。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从严查处,同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同时,还要求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及时的表扬诚信运营的企业和驾驶人,曝光事故多、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驾驶人,还要公布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登记、检验等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倒查的情况,把涉及安全运营的信息向全社会公开,由社会监督这些企业,同时也供社会群众来选择自己出行提供服务的企业。

  编辑 韩 颖

责任编辑: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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