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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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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特殊情况下职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国营大型企业,下属公司中近一年来发生了几起特殊情况下的职工生病受伤。由于政策上对这些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企业内部在处理上存在分歧,因此请教一下,这些情况下职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是一家下属公司综合办公室的一名女工作人员,在公司安排的晚宴结束后送客人出酒店,由于她穿着高跟鞋,下楼梯时脚脖子一扭,一下子摔出去造成骨折。当时台阶上没有特别的障碍,其他人也没有在此处摔倒过,摔倒的原因主要是她的鞋跟太高,一天活动下来很吃不住劲,下楼梯时腿软了一下后摔倒。我公司对办公室职工并未要求穿高跟鞋,只是这名女职工的个人喜好,因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二是我公司乐队指挥在年底重大庆祝活动中担任指挥时,在台上突发心梗倒地,送医院抢救数日后恢复,长时间不能上班,影响了正常工作。请问:演出时发病能否按工伤处理,乐队指挥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三是公司一家下属企业职工在下班时走路回家,与路上另一名行人相撞,该职工受伤骨折,现在家休假。当时就撞伤后的处理两人发生争执,叫来交警处理,交警认定两人均有责任,且各为50%。现该职工向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享受医疗和休息等待遇。请问:职工上下班发生路上撞伤,责任为50%,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四是一家下属企业的职工在办公楼内下楼梯时从高层台阶不小心摔了下去,几处骨折,在医院手术治疗。当时办公楼无异常状况,楼梯扶手等状况良好,没有障碍物,该职工自己也说不清怎么会摔下去。现在该职工手术后在家恢复中,家属来要求按工伤处理。请问:从办公楼摔伤应该算工伤吗?

  山 西 李双良

  李双良先生:

  对于贵公司这4起特殊情况下职工受伤的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处理。

  首先,对于第一起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尽管这名女工作人员是在酒楼中宴请客人时受伤,但因其工作特殊性,宴请客人是综合办公室人员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这种情况也可看做是其工作场所之一,但是,由于这名女职工摔倒是因为穿的高跟鞋鞋跟太高,走路吃不住劲,而并非发生意外或事故所致,因此,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为避免今后更多这类情况发生,建议今后对于工作人员穿着等作出制度规定,使大家能够更加安全地工作。而这名职工的受伤处理,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处理。

  第二起事故的处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乐队指挥尽管是兼职,但在企业重大活动中指挥演出为企业行为,该职工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指挥时心梗倒地,对照上述条款,不符合全部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起事故的处理,要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要求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小于50%,而受伤职工的实际责任为50%,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第四起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尽管该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是却不是因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所致,而是自己不小心摔伤,因此,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

  施倚

用人单位职业病申报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编辑同志: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请问:申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贵 阳 阮宏勇

  阮宏勇先生:

  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采取电子和文本形式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申报的材料。

  申报要求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如申报内容有重大变化,应进行变更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施倚

毒物危害因素的控制应采取哪些综合措施?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个中型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有毒危害因素,请问毒物危害因素的控制应采取哪些综合措施?

  江 苏 洪庆生

  洪庆生先生:

  毒物危害因素的控制应采取的综合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依靠立法管理,严格执行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政策性文件,根据单位情况制定制度和管理规程,实行监督管理。

  要控制危害源头,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中,必须将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列入规划,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管理。

  要采取有效的工艺技术措施,将有害因素尽可能消除和控制在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中,做到清洁生产。

  对目前技术和经济条件尚不能完全控制的职业危害,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卫生保健和个人防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卫生教育。

  对生产中使用的有毒原辅材料,应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注册,详细记录该物质的标识、理化性质、毒性、危害、防护措施、急救预案等。

  要将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和防护要求告知接触者,提高接触者自身保护能力。

  施倚

毒物的联合作用是什么?可分为几类?

  编辑同志:

  在生产过程中,有毒物质的存在,可发生相互作用。毒物的联合作用是什么?联合作用可分为几类?

  浙 江 汤楚雄

  汤楚雄先生:

  生产环境中,两种以上毒物同时存在,它们可以产生相互作用并对各自的毒效应的表现产生影响,这种现象称为毒物的联合作用。

  联合作用分为独立作用、相加作用、相乘作用、拮抗作用。

  独立作用。同时存在的毒物侵入机体的途径、对机体的作用、使机体中毒的机理等互不关联,相互之间不存在影响,混合物的毒性是各个毒物毒效应的总和。

  相加作用。各毒物混合产生的毒效应,为各个毒物相加引起的毒效应。

  相乘作用。各种毒物共存时,一种毒物可增加另一种毒物的毒性,混合物的毒性超过各个毒物毒性相加的总和。

  拮抗作用。多种毒物共存时,共存的毒物可以彼此减弱各自的毒效应,混合物的毒性低于各个毒物单独作用时的毒性。

  施倚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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