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25日,山西长治鑫隆煤矿运搬一队在副斜井井底车场处进行支架升井运输作业,在工人运送第二组支架上井时,发生了支架滑落事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
深夜发生的事故
鑫隆煤矿回采工作面的顶板支护使用的是液压支架,这是一种将顶板支护和回柱两道工序合二为一的支护装备。自从使用了液压支架,工作面采场的冒顶事故明显减少了。在回采过程中,支架不间断地进行升降和推移作业,液压管路和支撑系统都存在磨损,因此,每隔一定时间,这些液压设备就需要被送到地面修理厂进行修理。支架升井时,工人们在工作面将设备装上平板车,然后通过井下轨道运输升井。
事故发生在当天的零点班。班长接受任务后,就带领工人匆匆忙忙地赶到了工作地点。因当班只有4组支架需上井,任务不太重,于是班长就分配副斜井把钩工马林、杜明,信号工王海龙在副斜井井底车场完成这一任务。开始时工作比较顺利,没有什么差错。凌晨3点30分左右,马林他们开始上第二组支架。把钩工检查后,联好第二组支架,并示意信号工发送开车信号。可是,当支架车辆刚离开斜井井底车场开始爬坡3m多时,支架车辆开始摇晃起来。信号工首先发现了这一异常情况,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就在绞车停车的瞬间,支架顺着平板车溜下,造成了这起事故。
未查支架酿成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第372条第二款规定:斜井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煤炭企业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对斜井把钩工的工作标准也有专门规定: 认真检查上、下车辆是否完好,所装设备、材料捆绑是否牢靠固定,重心是否稳固;严禁提升不合格的车辆;严格执行交接制度。此外,鑫隆煤矿对斜井运输制定了专门的《作业规程》,对大型设备的装车运输作了专门规定: 装车严禁超高、超宽、超长或设备固定不牢,确保重心平衡。但是,在实际作业中,一些职工却在执行规程、标准和措施中马马虎虎,不按标准办事,违章蛮干,造成了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
就本起事故而言,安装队在装车时,对支架的装车情况存在应付的态度,只为完成任务而完成;装车中对支架的平衡、稳固、牢靠情况不考虑;装车后不检查,对支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不在意。这种思想和做法,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严重隐患。虽在盲目运送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异常,已属侥幸,但在下一道工序——斜井轨道运输中,运搬一队把钩工马林、杜明再次违章作业,没有按要求对安装队运送来的支架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安装队对支架车辆存在的问题未加说明,马林等人也未及时过问和检查,对支架车辆存在的问题不清楚,以致在螺柱短缺3条的情况下盲目挂车,违章蛮干。
总结教训防事故
此次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是职工安全意识淡漠。工作中,一些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着侥幸心理,这种意识是长期违章作业形成的。
其次是安全措施、制度落实不到位。井下作业是连贯性的流水作业,上道工序是下道工序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只管自己完成任务,对后面的作业工序不管不顾,甚至根本不去考虑,对自己对别人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井下现场作业中的交接制度是为保证安全而制定的,可作业中不交接的现象经常发生。交者认为太麻烦,我能交到你手里就行了;接者认为你能交过来就说明不存在大问题,检查是多此一举,我不过是中转站,转过去也就完事了。长此以往,对规程、标准的规定就忽略了,必然滋生麻痹大意的思想,对各种制度的执行也就流于形式。
此外,现场第一责任人对现场作业管理不善、不严,应付糊弄的思想严重,致使安全责任不落实。从实质上分析,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必然导致现场作业混乱,最终滋生糊弄的思想和作为,在糊弄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侥幸心理,由于这种心理的存在,保不准哪一天就会出事,这是害人又害己的行为。
编辑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