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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规定》 突出4大亮点

——访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丁大建
作者:本刊记者 郑 君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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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在1988年发布实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简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与《规定》相比,《条例》有哪些重大改变或调整?为此,本刊记者专程采访了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以下简称“全总女职工部”)部长丁大建。

修订背景 应时而变

  “《规定》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20多年过去了,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形势的需要,亟需修改。”丁大建介绍说。

  随后,丁大建简要概括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情况。她说,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总体情况是,国有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企业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基本得到落实,主要是一些中小、非公企业做得相对差些。1998~2005年,全总女职工部在全国曾大面积地对非公中小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箱包、制鞋、服装、玩具等多个行业的2000多家企业,通过数据统计发现,将近一半的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能够落实,70%左右的女职工没有从事过有毒有害的工作,也就是说仍有20%~30%的女职工在从事有毒有害等工作;30%左右的女职工的产前检查不能得到落实,还有近20%的女职工得不到完整的产假待遇。

  为什么有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得不到落实?丁大建说,根据调研结果,有的行业是女职工比较集中的或者计件工作,比如服装、箱包、玩具等行业企业,这些企业有的劳动条件非常差,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仍然从事禁忌劳动,对女职工的妇科体检、保健卫生等不落实,还有在女职工孕、产、哺乳期辞退女职工等等,尤其是在服装行业有一个问题比较突出,即女职工90天的产假待遇得不到保障,因为从事这个行业的大多是年轻未生育的女职工,工作又非常紧张,一个人盯一个岗位,所以完整地休完产假很困难。此外,生育保险总体上来说,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比,覆盖面相对较窄。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时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险待遇,特别是大量农民工生育期间的产检等待遇得不到保障,造成女工流产、胎儿发育不良、畸形等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大量的调查信息,全总女职工部形成了《关于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呼吁,并通过工会在人大、政协会议中提出议案,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2006年4月,湖南冷水江市发生矿难事故,造成4名女职工死亡,全总对此专门在全国开展了女职工劳动安全大检查并形成《关于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丁大建强调,温家宝总理对《报告》做出了“要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全总以此为契机,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共同推动《规定》的修订工作。

  丁大建说,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规定》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几年来,全总与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先后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听取省、市工会、劳动部门、企业及女职工对《规定》修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全总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多次组织召开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这一稿,即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条例》,并通过网络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修订条款 四大亮点

  丁大建概括这次《条例》修订有4大亮点,相比《规定》更具体、更全面、更具操作性,还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

  第一大亮点是生育津贴标准明确。丁大建举例说,《规定》中只要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而《条例》中则详细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是根据目前形势的变化,清楚地表述了“工资”的概念,也同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保持一致。

  第二大亮点是产假适当延长。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规定》中的90天提高到14周(98天)。对此,丁大建认为,这个条款极大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身体机能会发生非常大的变化。经过妇幼保健专家的科学测算,女性生育后,真正完全恢复身体机能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而基本恢复身体机能需要14周,只有身体恢复好了,女职工才能更好地投入到生产工作中。并且在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83号公约)中同样规定,妇女须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此次《条例》的修订,也是为了逐步实现与国际水平接轨的目标。还有女职工流产假的待遇也更加详细,如“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因为流产对女性身体的伤害也非常大,这样规定也是从保护女性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

  第三大亮点是增强了执法监督的力度。丁大建说,《条例》一方面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的处罚标准、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处以何种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确保执法监督的权责明晰,如第十二条的不同部门分工规定。而这些在原《规定》中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要求。

  第四大亮点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法律效力提升。丁大建说,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前除了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外,还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简称《禁忌范围》),这次修订把过去部颁标准《禁忌范围》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条例》的附录中,既增加了法律效力,同时又方便以后的增删修改。由于禁忌劳动范围可能会随着社会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有增加,有减少,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条例》中还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多种形式推进实施

  丁大建说,修订后的《条例》将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尤其是生产过程中的保护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条例》出台后,工会组织计划请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对《条例》进行剖析解读,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国举行大型的《条例》宣传咨询活动等为载体,在全社会营造出“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一方面要让女职工学习这个法规,因为过去一些农民工根本不懂法律,认为怀孕不能干活就回家了,没有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通过《条例》的宣传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向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条例》,让他们知道《条例》的内容是什么,意义在哪里,增强企业经营者认真执行法规的自觉性。通过印制宣传资料、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扩大《条例》的影响范围,让社会舆论更好地监督《条例》的实行。

  同时,丁大建强调,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组织等要及时监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执行情况。她说,根据这些年总结各地经验,全总在企业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附件的形式、专章的形式或单独签订的形式实施。实践表明,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已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依据《条例》的内容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争取在2013年底前,实现建立女职工组织、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的女职工专项合同全覆盖。

  编辑 郑 君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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