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9月19日,我石阡地热井钻探施工工地,工人们上午在工地进行工作前的准备,下午在工地住地休息。17点40分吃晚饭时,退休职工刘某(返聘)刚盛完饭,走了几步,便突然倒下,在场职工发现后即刻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在当晚的21点40分,该职工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队依据原地矿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该职工按因病死亡处理。为此,死者亲属认为有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处理提出疑议:
1.死者系退休职工,是队上返聘回队工作,其劳动关系已建立;
2.死者是在工地的住地突发疾病死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理应视同工伤。
为此,特向贵刊咨询: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作为工伤应如何赔付?望您们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给予回复,谢谢!
郭学龙
郭学龙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职工刘某在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刘某的情况不符合这条规定中工作时间的条件,即当时刘某是在住地休息,而不是在工作中,故突发疾病而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作视同工伤处理。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