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每年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后,都要举行一次聚餐活动。席上由领导作工作总结,还要对先进生产者进行表彰,公司要求全体职工必须参加。2006年年底聚餐,员工张某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被一辆汽车撞倒后死亡。公司欲为该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部门却以“聚餐不是工作”、聚餐后回家遭遇车祸“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
彩云
彩云:
来函收悉。根据来函所述的具有庆功会性质的年终聚餐情况,我们认为,应认定为“参加工作”。张某就餐后骑车回家,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张某应予以工伤认定,给予工伤待遇。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