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位谢姓职工于2006年10月31日上午7时10分驾驶两轮摩托车上班,途中突然有一条狗窜到公路上,狗与摩托车碰撞后造成摩托车翻车,致使该职工受伤。
我公司对此事故的处理有2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观点二: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狗主人未尽管理责任,应属动物致人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72条之规定,饲养人(狗主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不知哪种观点正确,请贵刊予以解答。
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金洪海 朱启龙
金洪海 朱启龙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驾驶摩托车在正常上下班途中,被狗撞倒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狗主人未尽管理职责,导致谢某受伤,是否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可按照《民法通则》,作另案处理。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