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第八讲 安全监察学科的现状与发展(二)

安全工程专业继续教育知识讲座
作者:河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学院 景国勋 杨玉中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设立安全监察员是我国安全监察机构所特有的制度。安全监察员是从事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其身份与企业从事安全工作的检查(监察)人员的身份不同。前者是公务员,后者是企业员工;前者是行使安全监察权的行政执法者,后者是被监察的行政执法对象。安全监察员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服务人民群众和企业的人员,其素质和品行都应具有较高的水准,因此,国家对安全监察员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在录用、管理方面都有一套特别规定和严格的制度。

安全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安全监察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具备的7项基本条件之外,根据安全监察员岗位的特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熟悉安全监察业务,具有企业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身体健康,适应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察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培训完毕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安全监察员证,持证上岗。

  因公务员身份的法律规定与安全监察员岗位的特点,要求安全监察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纪律和制度;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应将为人民服务放在第一位,接受人民群众、企业及社会的监督;应维护集体荣誉、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按章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游等活动,不得借安全监察工作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执行公务时应公道正派,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与权力

  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对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参与企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涉及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加企业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企业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安全监察员下列权力:

  有权随时进入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

  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安全监察机构。

  发现企业作业场所的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或行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企业采用危险方法进行生产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监察机构。

  发现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责令纠正或立即停止作业。

  发现企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查封或扣押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力。

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与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对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与奖惩的主要规定如下。

  监督管理主要规定

  按照公务员和安全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新录用的安全监察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干部管辖权限对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的和本地区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员监督约束制度。

  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监察员履行工作职责实行行政监察。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安全监察机构为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监察员培训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对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员每3年至少应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脱产培训。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监察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监察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者转借他人;安全监察员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企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或者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一同参加检查的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奖惩主要规定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在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安全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使企业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在企业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在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有其他功绩的。

  对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属谋取私利的;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企业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取得批准的企业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现其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批准的;对已经存在的事故隐患或企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企业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编辑 边 安

责任编辑:kerrywang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安全生产法》修订,立法宗旨如何改?
  • 第八讲 安全监察学科的现状与发展(七)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注安考试用书《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
  • 假如••••••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最新排行
    最新推荐
    论坛精华
    问吧精华
    博客精华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