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编辑同志:
最近,我公司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事故,一名职工骑摩托车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该职工骑摩托车属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认为职工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为工伤?
河北龙凤山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安 生
安生先生: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公司职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既包括在事故中发生相撞时职工所承担的责任是否为主要责任,也包括职工在驾驶行为中是否存在应负主要责任的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驾等,因此,贵单位职工无证驾驶,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施倚
医疗事故造成伤残应否认定工伤?
编辑同志:
我工厂一名职工在2011年8月连续几天拉肚子,在下午上班时请假,去厂附近一个体诊所看病,在注射磷霉素时,突然出现心慌胸闷,面色苍白,多汗无力,呼吸、心跳加快现象,经抢救,第二天才恢复。医院承认为医疗事故并给予了赔偿。事后该职工在家休息一周,其家属来厂要求按工伤处理,并享受工伤待遇。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是工伤,我们应该给他工伤赔偿吗?
天 水 尚方林
尚方林先生: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厂职工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贵厂职工生病去医院治疗,并非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况,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医疗事故造成误工的损失,可与医院协商获得相应赔偿。
施倚
应聘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2011年9月初,我侄儿到一家公司参加应聘面试,路过施工现场时不幸被高处坠落物击中受伤。请问:我侄儿能否向该公司要工伤医疗费?
湖 南 陈 强
陈强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里所指的“职工”,是已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您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您的侄儿是在参加应聘时受伤,此时您侄儿并未被该公司正式招用,即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您侄儿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
施倚
生产性毒物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编辑同志:
我们是从事化学品生产的企业。请问:生产性毒物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江 苏 陈志彬
陈志彬先生:
生产性毒物的分类按照以下类别进行。
一是按照存在形态分类:
固态:如氰化钠、对硝基氯苯。
液态:如苯、汽油。
气体:在常温、常压条件下,散发于空气中的无定形气体,如氯、溴、氨、一氧化碳和甲烷等。通常蒸汽压高的液体也是气态毒物,如氯丙烯。
蒸气:在常温常压下为固体或液体的物质,由固体升华或液体蒸发而形成的气体,称为蒸气。如苯蒸气、汽油蒸气等。金属汞也可变为汞蒸气。
雾:通常称为气溶胶,系指悬浮于空气中的细小液滴。如各种酸蒸气冷凝的酸雾、喷漆作业中苯的漆雾等。
烟:系指直径小于0.1μm的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熔铅时产生的铅尘。
气溶胶:指悬浮于空气中,直径为0.1~10μm的固体微粒,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烟和雾等颗粒统称为气溶胶。化工行业中常见的有含铅、铬的颜料粉尘等。
二是按化学构成分类:
金属与类金属:如铅、汞、锰、砷等。
有机化合物:如苯、苯胺、四氯化碳等。
高分子化合物单体:指分子量高达几万乃至几百万的大分子量化合物。如天然气、煤焦油、石油裂解气等。高分子化合物均由一种或几种单体经过聚合或缩合而成。如聚氯乙烯的单体氯乙烯、聚丙烯腈的单体丙烯腈。此外还有稳定剂、固化剂、发泡剂、溶剂等。
三是按用途分类:
有机溶剂。工业生产中经常应用的有机溶剂有百余种。如芳香烃的苯、甲苯、苯乙烯等,脂环烃的环己烃、环己酮、环己醇,卤代烃的氯苯、氯仿、四氯化碳等,脂肪烃的汽油、煤油等。
农药:指用于防治危害农作物的害虫、病菌、鼠类及其他有害植物,调节植物生产的药剂。如滴滴涕(DDT)、六六六、杀虫脒、巴丹、溴甲烷等。
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如盐酸、硫酸、磷酸和纯碱、烧碱,有机化工原料如苯类、烯类、醛类、酚类。
四是按对人体的危害分类:
窒息性气体:指能使机体发生缺氧的气体,可分为单纯性缺氧和化学性缺氧两类,前者如氮气、二氧化碳等,后者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刺激性气体:指对眼或呼吸道粘膜有刺激性作用的化学性气体或蒸气。如氟化氢、氨、氯、光气、臭氧等。
主要作用于血液系统的毒物:如苯、苯胺、砷化氢等。
主要作用于肝脏系统的毒物:如四氯化碳、三氯乙烯、三硝基甲苯等。
可作用于心肌的毒物:如一氧化碳、氨、有机氟的裂解气及热解物。
可作用于神经系统的毒物:如铅、汞、锰、丙烯酰胺、有机磷、氟乙酰胺等。
施倚
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编辑同志:
我们企业生产中存在火灾和爆炸的危险。请问: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珠 海 彭兴中
彭兴中先生:
在易燃易爆场所,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因此,生产中应有一定的技术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防火的基本原则是根据火灾发展过程的特点,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以不燃溶剂代替可燃溶剂、密闭和负压操作、通风除尘、惰性气体保护、采用耐火建筑材料、严格控制火源、阻止火焰的蔓延、抑制火灾可能发展的规模、组织训练消防队伍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防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对爆炸过程特点的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火灾初起过程的出现,控制火灾猛烈燃烧过程的发展,消弱火灾危害的程度。可采取的措施有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的形成、严格控制火源、及时泄出燃爆开始时的压力、切断爆炸传播途径、减弱爆炸压力和冲击波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的损坏、检测报警。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