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对于工伤康复作出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规定将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什么意义,会给工伤职工的康复带来哪些促进作用,记者为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工伤待遇处调研员兼副处长赵玉军。
工伤康复是一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康复的目的是什么?赵玉军从国家发展的层面引出话题:“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工伤康复就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在许多国家,工伤康复已成为连接工伤救治和再就业的一个桥梁。就业是劳动者及其家庭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是民生之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而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的恢复是工伤职工再就业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说,开展工伤康复,是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就业弱势群体体面就业的前提。”赵玉军认为:“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正是社会保障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个相当具体的措施。”
对于此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的修改,赵玉军特别指出:“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在工伤保险的法律条文中出现‘工伤康复’这一概念,是一次法律概念上的延伸和发展,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赵玉军具体解释说,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工伤职工获得的康复方面的保障主要有3个方面。第一,条款从根本上确立了工伤康复是一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康复的权利得到了保障;第二,要求社会保险部门对工伤康复服务进行管理,对医疗救治服务所采用的协议管理、目录规范、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方法同样适用于工伤康复服务,从而确保工伤康复服务的质量,这对于工伤职工而言,是在服务质量上获得了一定的保障;第三,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责任,也就是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工伤康复费用的保障。
工伤康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工伤康复工作,已经经历了10年的试点发展。”赵玉军介绍说。早在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就对工伤保险开展职业康复工作提出了要求。2001年,广东省率先探索建立了全国第一家工伤职工医疗和职业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康复专科机构——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点发展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服务。中心利用物理治疗、运动治疗、言语和心理治疗、中医传统治疗、假肢矫形等康复治疗手段,为工伤职工提供个案管理、工作能力评估、工作强化训练和技能培训、工作岗位适应性跟进、社区(家庭)探访、重返工作支持等服务,建立以工伤职工互助组为基础的工伤康复社区网络,帮助工伤职工从医院回归家庭,从社区再到工厂,尽可能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回归社会。中心成立10年来,已累计为广东以及全国其他10多个省市近万名工伤职工提供了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以及社会康复服务,不仅在最大程度上恢复或提高了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并且让78%的工伤职工成功重返工作岗位,让绝大部分工伤职工重拾自信,过上了有尊严的体面生活。
职业模拟训练
2004年,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被原劳动保障部确定为“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承担起探索我国工伤康复的制度模式、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以及承担劳动保障部在工伤康复领域的科研课题和国际合作项目的重任,也为我国培养出1000多名工伤康复专门人才。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康复试点工作,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评估标准,在全国开展了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评估工作,重点对试点机构的康复场地、设备、人员、诊疗项目开展情况和管理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重点突出工伤康复服务开展的特点。
工伤康复试点机构与一般医院有什么区别?赵玉军举例介绍说:“康复机构在场地规划上,主要围绕是否充分考虑无障碍设计;在设备配置上,并不强调CT、核磁等传统意义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而重点关注康复设备配置的全面性;在人员配置上,将康复治疗师的配置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而不仅仅只考虑医生护士这类专业人员的配置。”
对于我国现有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状况,赵玉军介绍说:“全国已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评估合格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共有35家,有一部分是综合医疗机构,有一部分是康复专科医院,其中绝大多数机构同时也承担了一般意义上的临床医疗服务工作,但是在康复服务方面与其他机构、特别是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相比,综合服务能力较强,他们的特色就是能够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康复工程等多专业联合的工伤康复服务,建立了工伤康复个案管理的工作模式,实现机构康复和社区康复等多种服务形式的无缝对接,最终让工伤职工康复后能够重返工作岗位。”
让工伤职工都能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我国工伤康复工作将从试点向普及发展。如何保证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康复待遇,是工伤康复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我们将尽快出台和完善工伤康复方面的配套标准,明确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机构在费用支付方面需要遵循哪些程序和标准。”赵玉军很肯定地说。
赵玉军介绍说,目前我国在工伤康复管理的配套文件主要有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和2008年颁发的《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31号),以及2009年为配合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关于开展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另外,近几年,部分省市也制定了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配套文件,都对工伤康复工作的规范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将启动职业康复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按计划推进国家级工伤康复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被动运动
赵玉军透露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将在2011年研究制定《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标准》;并完成《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的修订等工作。开展劳动能力鉴定专项研究等。
“在我国,工伤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参保,它保障的权益是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次条例修改又进一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因此,只要是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都有享受工伤康复待遇的权利,同时也有配合做好康复治疗的义务。”赵玉军介绍说。
对于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接受的工伤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赵玉军明确表示:“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鉴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用支付程序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赵玉军解释说,总的趋势是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并监督管理康复费用发生的各个环节,同时基金管理部门也会通过各种稽查手段监督工伤康复活动,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建立覆盖全国的服务中心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将会带给我国工伤康复工作一个迅速发展的机遇。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工伤康复工作的全面展开?赵玉军介绍说:“未来几年,我国工伤康复工作将围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促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重新就业这一主线,着力于推广工伤康复技术、完善工伤康复标准、规范工伤康复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工伤康复工作长效机制。重点做好4项工作。”
2008年全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会议
一是逐步完善一套标准体系建设。将工伤康复工作纳入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范畴,通过完善一套工伤康复标准体系,推动工伤康复工作规范化开展。赵玉军解释道:“标准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需要我们在5~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坚持不懈的推动其发展。未来几年,工伤康复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重点是初步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标准体系框架,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标准研究、制订和修订的工作机制,根据工伤康复发展进程的现实需要,有重点、有步骤地编制具体标准。”
二是以职业康复为一个工作核心,探索职业康复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问题,完善职业康复服务和技术标准以及准入制度,引导职业康复服务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三是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政策,在政策设计上更加符合工伤康复工作自身规律,推进做好医疗救治、工伤康复和工伤再就业的制度衔接。
四是完善一个覆盖全国的服务示范网络建设,为制度试点、服务示范和交流合作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
最后,赵玉军总结了我国工伤康复工作的重点目标——发展覆盖全国的服务示范网络建设是通过国家级工伤康复中心、区域性工伤康复中心、地区级康复中心三个层次,形成分开层次、相互衔接、特色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新格局。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