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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访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处长汤淳
作者:本刊记者 吕楠俊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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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的职责是“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总如何进一步强化职业安全卫生源头参与、拓宽工作领域、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劳动者维护权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全总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汤淳处长为记者做出诠释。

职业病现状及劳动者诉求

  “当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形势非常严峻,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汤淳介绍说。

  表现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

  表现二,职业病发病居高不下。2010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简称《情况》)。《情况》显示: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万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2730例。

  表现三,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在他们务工过程中,无合同、无告知、无体检现象普遍存在,社会保障和职业防护难以得到保障。而且农民工从业具有流动性、临时性、复杂性的特点,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职业卫生管理难度大。如安徽省含山磨刀石厂是早期的乡镇企业,从石料开采到加工成磨刀石的整个过程,全部为手工操作,无任何防护措施。早在1978年的一次对这个厂进行职业病危害调查中,76名接触粉尘的工人中就有37人被检出已患上尘肺病,发病率为48.7%。1983年、2001年2次追踪调查,这37名病人已有31名死亡,仅存活6人,病死率为83.3%。

  表现四,职业病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由于职业病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致死、致残率高,一旦患病很难治愈,而且会加重劳动者的家庭负担,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汤淳说:“当前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很多中小企业过多地追求经济效益,不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致使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从近些年的调研中,全总保护部发现当前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权益方面,主要有4点诉求。

  一是要求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二是知情的权利。劳动者有了解他们所从事工作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和危害,以及用人单位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对他们所受损害的津贴补偿的权利。三是接受法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自己的工作环境以及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危险物质等方面的安全卫生知识和防护技能的权利。四是得到法定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得到正确的职业病诊断和康复治疗等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

  “近些年来,工会从源头参与、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自身建设、职业病防治调查研究等方面入手,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汤淳说。

2010年5月,全总劳动保护部在浙江举办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培训班

  工会代表劳动者积极参与了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中,全总从立法调研开始就进行了全程参与,并提出将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劳动者应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明确纳入其中。

  工会作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成员单位,参加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其规划、计划的制定以及职业卫生标准的审议。如纺织工会于2002年向卫生部提出调查纺织行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促进卫生部将《纺织行业职业卫生防护规范》纳入标准制定计划,并邀请纺织工会全程参与纺织行业职业危害的调查和规范的起草,该规范已作为国家标准于2008年11月发布实施。2010年暑季持续高温,使得一些行业作业场所温度上升,劳动条件恶化,给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很大损害,为了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全总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部署各级工会开展暑期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纠正违法违规和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行为,要求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危害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员,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加强群众性监督检查体系和制度建设。1985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简称“3个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工会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的初步建立。2001年,全总针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形势发展对工会维权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对3个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职责。同时工会还在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调查处理、事故隐患建档和跟踪整改等方面加强了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2002年以来,全总与卫生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开展了全国职业病防治高层研讨会、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等系列宣传活动;还拨款组织编发了《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读本》《常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等多种资料,以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和维权意识。这些工作不仅提高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还提升了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能力。

  开展职业病防治调查研究。为理清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思路,各级工会都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对职工健康影响的调研工作,并形成了有针对性的报告。2008年,全总配合全国政协,对河南、云南2省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了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 职业病防治情况专题考察报告》。这些调研报告为推动政府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提供了依据。

  在谈到当前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时,汤淳告诉记者,虽然近年来各级工会在参与职业病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与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和劳动者的诉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在源头参与方面,各级地方工会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的力度不够。目前《职业病防治法》部分配套规章中,规定了工会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职责,而多数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的职责,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导致工会在推动法规规章落实中缺乏有效的载体。同时,目前地方工会普遍对劳动保护力量配备不足,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力比较薄弱。而目前劳动保护工作又偏重于安全生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关注不够。

  在组织制度方面,3个条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全总发布的3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但由于缺乏保证履行这些职责的程序和措施,导致难以贯彻落实到位。

  在职业病防治三方(劳方、资方、政府)协调机制方面,全总与卫生部、安监总局等政府机构在职业病纺织领域的多个方面已经建立了经常性的工作联系。2010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卫生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总等9个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实际操作中,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病防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相关各方难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有效协商。雇主组织,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在参与职业病防治立法中没有站在雇主立场上与政府、工会充分协商,因此当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出台后,雇主组织在指导企业自觉遵守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比较薄弱。

  劳动合同中职业卫生条款内容存在缺陷。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很高,执行率更低;并且多数不符合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要求,现有劳动合同基本上采用格式合同,对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只做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差,或根本没有劳动安全卫生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难以起到维权作用。

2010年8月26~27日,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在河北省唐山市举行

  维护农民工职业卫生权益方面还面临着巨大挑战。农民工迫于生存和就业的压力,往往被迫接受不利工作条件,也享受不到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难以早期发现所遭受的职业健康损害。许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忽略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造成农民工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和防护能力低,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及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探索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

  2005年9月至2009年6月,全总劳动保护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合作开展了“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项目研究。汤淳介绍说:“通过比较、借鉴国外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途径和方式,从全总、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大型公有制企业工会、中小企业工会等层面提出了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初步模式。”

  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初步模式为:

  全总加大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力度,促进完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推动建立职业病防治三方协调机制;与有关部委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行动;开展职业病方式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等。

  地方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推进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定期与同级政府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职业病防治重要政策的出台、职工群众需求等进行通报沟通,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积极探索农民工的维权模式,组织农民工加入当地“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并集中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康登记卡等。

  产业工会发挥熟悉本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治技术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咨询、培训等劳动保护工作;指导本行业的企业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等。

  大型公有制企业工会从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前期预防、材料和设备管理、作业场所管理等12个方面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向劳动者公布,重大职业危害问题还应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中小企业工会建立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成员由代表企业方的委员(简称“行政委员”)和代表工人的委员(简称“工人委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半应为工人委员。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是对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平等协商,提出协议草案;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卫生检查,提出消除危险的书面建议等。同时从领导承诺和指导、劳动者参与、现场职业危害检查、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等7个方面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在谈到2011年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计划时,汤淳介绍说,重点做好4方面工作。一是继续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深入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并对模式推广情况进行调研,进而提出完善修改建议,充分发挥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作用;二是参与职业病部级联席会议,推动相关部门进行职业病防治政策研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认真参加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代表和表达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与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合作;四是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农民工和青年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同时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全民安全卫生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

  编辑 吕楠俊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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