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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例到法律 工伤保险上台阶

作者:本刊记者 林 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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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促进工伤保险工作,化解未参保农民工享受待遇的矛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解《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工作带来的影响,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

记 者(以下简称记):《社会保险法》将第四章列为工伤保险专篇,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等做出新的规定。请您解释一下,作为一部法,对工伤保险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陈 刚(以下简称陈):《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第一部基本法。它把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化,提高了社会保险的法律地位。《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制中起支架作用的一个重要法律。现在这个法律里面第四章工伤保险,除了把原来《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进来,还有几个地方有新的变化。
第一是在工伤保险的待遇上有所调整,把康复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这在2004年版《工伤保险条例》中不十分明确。将康复费用特别提出来,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一个重大进展。因为康复费用不同于医疗费用,特别是有些职业康复费用和医疗费用更不是一个概念,所以,过去不明确的时候,在执行中发展工伤康复会有些问题。比如,康复的钱都该花在什么地方,如果是医疗康复可以报销,职业康复、职业训练就不行。这次把康复费用和医疗待遇单独分开,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第二是把过去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转为基金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也就是工伤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前由企业支付,现在纳入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原来到外地治疗工伤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由企业承担,现在也纳入到工伤保险基金了;而原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划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记:原来许多项由企业支出的费用,在《社会保险法》中划归基金支出,它的意义在哪里?
陈:划到基金支出,确确实实能保障工人领取到这笔待遇。因为原来由企业支付,经济效益好一点的企业,能够认真执行,而效益不好的企业,就很难保证给职工直接发放,或者根本没钱发放。但是现在改为由基金支出,工伤职工在领取、享受工伤待遇上就有了保障。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意义。
由基金支出,还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这些原来规定由企业支付的待遇,尤其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的就是职工几十个月的工资,那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有的企业支付起来就比较困难。所以,实际上,社会保险法把这几项待遇支出都转入到工伤保险基金中,虽然加重了基金支付的任务,但是,这个规定既能保障职工享受待遇的权利,还能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更加积极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记: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待遇解决,如农民工受伤后的待遇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请问在这次《社会保险法》中有哪些涉及的条款?
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就是要先行支付。就是说,对未参保企业的受伤职工,如果认定工伤以后,单位不支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进展,它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影响巨大。过去很多企业不参保,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企业就想找各种理由回避这种责任,有的企业甚至不惜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不支付工伤待遇,而工人治疗、生活都会陷入极大的困难,这个矛盾在农民工中尤其突出。从我们这些年的工伤保险实践中,只能选择由工人自己去告老板的办法。因企业拒绝支付,有的农民工在与企业打官司的过程中,小伤拖成中伤,中伤拖成大伤。这说明我们的制度还没有做到真正完善,还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了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就是说,一旦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如果老板不支付,基金就要按国家标准支付医疗费等工伤待遇。它的意义在于,原来靠工人个人去抗争、去走法律诉讼这些程序,变成由基金优先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向雇主追查、讨要这笔费用,这是以人为本方针的体现。

记:工伤保险机构如何向雇主追查、讨要这笔费用,也就是说法律给予工伤保险机构的权利能够保证实现吗?
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查。而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缴社会保险或未补缴社会保险的,社保或其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账户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同意,只要企业账户里有钱就可划走,账户还可以查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由法院执行,实际上就有了一个强制手段收回这些钱。所以,这条规定的含义非常重要。它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制度,只要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参保范围的,即使企业暂时没有替职工缴纳保险,职工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不是从企业拿钱,是由基金给钱,转移了原来的矛盾,不再是职工个人去向雇主争取维权。这是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条款。

记:您认为从条例上升到法,对工伤保险工作有哪些促进意义?
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工伤保险的最大促进,就体现在这三条,一是待遇上调整,包括康复费;二是由企业支付的部分项目改由基金支出了;第三是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基金先行支付。
上升到法,使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律层次提高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会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在这个法的基础上来修改条例,就会有一个很好的上位法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工作应该会有一个大的发展。可以预见到,这个法出台以后,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上会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有很多强制手段,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比如,对所有不参保的企业,采取第六十三条的强制参保措施,包括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这份强制性,是条例、政策文件都所不能及的。第二,在保障工人权益上,法律会起到条例达不到的要求、高度。比如垫付这个制度,保障了社会上矛盾最多的工伤农民工的权益。过去单位不参保,又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的工伤得不到及时治疗,生活得不到保障。现在法律把包括康复的费用都列入工伤待遇支出,不断完善补偿标准,保障工人权益的条件提高了,对企业、用人单位的约束和要求也更加明确,就可以把工伤保险工作做得更好,造福工伤职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这部法律对老百姓来说是个好法律。
编辑 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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