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老总的榜样力量
2010年第10期“热点追踪”栏目《“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要赋权矿工》一文认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真正执行,除了要求领导,更要赋权矿工。我赞同这一观点,但认为领导更应身先士卒,做出表率。作为企业的一名领导,每天深入作业现场巡回检查、了解情况、掌握信息,这本是其正常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无需我们再制订规定强制执行。
这里,我不禁想到了彭德怀总司令。在朝鲜战争期间,战线每向前推进一步,彭老总就把其指挥部向前迁移一步,以保证参战的各军首长都能当天赶到指挥部汇报情况,又能当天返回前线进行作战指挥。有许多次为了了解情况,彭老总冒着生命危险走到前线,身边的工作人员拦都拦不住。试想,有这样的总司令指挥,能不打胜仗吗?彭老总身为朝鲜战场的最高指挥官,领导着千军万马,如此情况都能深入一线、深入现场。相比之下,“带班下井”的危险程度与辛苦程度又算得了什么呢!
山西新绛读者 段克仁
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正当其时
2010年7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中透露,2011年1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了近两倍。
生命是无价的,然而有时候,我们不得不用一定的方式来定价生命,用金钱来抚慰和补偿受难家属受创的心灵和遭受的损失。与国外动辙几百、上千万元的赔偿相比,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是“小巫见大巫”,少得可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政策提高工伤死亡赔偿,可谓正当其时。这是对生者的补偿,也是对已逝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过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人对生命的践踏和漠视。企业是市场利益主体,心中自有一本经济账。由于矿工“命贱”,一些不法矿主便置矿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宁愿选择让矿工强行冒险作业,也不愿在加强安全防范和设施上多投入。于是一个接一个的矿难发生了,一个个无辜的生命被深埋漆黑的矿底。山西洪洞矿难中,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1亿元。这两个数据的强烈对比,无疑揭示了我国矿难事故频频发生的深层原因。对矿主来说,这点微不足道的赔偿根本无法引起其重视。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有利于从经济方面督促煤矿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矿难的发生。当矿难死亡赔偿远超过企业在煤矿上的利润时,他们自然会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福建福州读者 孙瑞灼
建议给井下矿工选配“纪检书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矿领导要带班下井。记者深入矿区调查发现:对于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小煤矿而言,“领导下井”规定因缺乏监督成一纸空文。(2010年7月27日《华商报》)
既然“领导下井”因缺乏监督落空,我便对症下药,建议有关部门能否给井下矿工选配个“纪检书记”。具体做法为:该“纪检书记”从每次下井的矿工中自由推选产生,在矿工中有一定威望,敢于为矿工代言;有一般纪检书记拥有的监督权和额外享有的待遇、补贴、酬劳等;身份依然为“下井矿工”,对所在矿上级纪检部门负责。总之,该“纪检书记”拥有一定的“特权”,但绝对不能从国家干部中选拔,不能拥有矿领导身份,不能日后轻易演变为井上指挥者!
如果没有这样的监督权利,让劳资双方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矿工(基本都是农民工)去监督资方,即自己的老板、上司,难度可想而知,结果可想而见。一再出现的监督落空便是对这一现状的有力明证。
对国有大矿,管理严谨的正规矿来说,落实中央及上级指示政策,或许有望可期。可那些占据矿井总数90%的小煤矿无法落实,始终游离于要求、规定之外,没有带班矿领导而只是带班矿班长、组长出入于井上井下,且这些班长、组长都不具有“纪检书记”之职能的话,那煤矿安全生产从何谈起呢?可见,在下井矿工中选定、配备“纪检书记”是多么的必要!即便其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但也比矿难频发后再处理时的捉襟见肘要好过许多吧?
北京东城读者 杨振威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