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召开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0年6月至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会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开展了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情况调研工作,先后召开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华东、华中,华北、东北,华南、西南、西北等片区座谈会,听取了48家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专题汇报,积极研究配套政策,总结和完善有关经验,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动工作初见成效
本次调研共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等14个省(直辖市)已全面部署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占46%;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8个省(自治区)已选择试点城市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占26%;另外,由于特大自然灾害、社会重大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仍有河北、内蒙古、黑龙江、贵州、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还处于前期准备阶段,尚未布置和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占26%。
根据调查,目前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如山西、江西等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课题研究和专题调研,向兄弟省份学习安全责任保险推进经验,探讨交流工作心得,并听取当地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并补充出台了有关行政配套文件,对责任范围、责任限额、费率原则、投保方式、赔款用途、事故预防等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顺利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指导和措施保障。
河南、重庆、山东、上海、辽宁、北京、湖北等14个省份已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入高危行业,在推进过程中逐步发挥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互动机制。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海南等8个省份也都结合各自的情况积极有效地布置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目前正在总结有关试点经验,下一步将选择典型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推广;其他8个省份虽然尚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但已开展有关准备工作,下半年将择机出台文件部署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行工作。
典型经验与做法
本次调研发现,不少地区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良好的成效。
海南——立法强制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地方政府为保证这项政策的顺利推进,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相应政策。如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服务机制
上海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原则,坚持以“服务企业重在预防”作为立足点,由上海市金融办、安全监管局和保监局经过调研论证,推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保证推行效果,上海市创建了费率浮动、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主动加大投入,加强事前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截至2010年6月,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正式签订的投保协议达1900件,累计保费2200万元,保额达60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和推广示范效应。
山东——试点先行
2007年8月,山东省按照“先行试点,稳妥推进,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商业化运作,求得实效”的指导原则,印发文件正式确定在济南、淄博、潍坊三个设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切实做到了组织机构、宣传发动、协调机制、措施保障四到位,为在全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09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总结前期三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省安监局会同金融办、保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全省高危行业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截至2010年5月,山东省累计收取保费3200多万,保险金额32.6亿,赔款约600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山东省的全面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对保障职工权益,转移企业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推进对策和建议
各地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虽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进工作初见成效,但各地进展不平衡。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覆盖面小,投保率低;部分地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及保险监管等部门和机构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各方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不能形成部门间工作的有效配合,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展缓慢。
二是政策认知存误区,投保执行存难点。总局137号文件已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等纯商业保险这些险种是替代关系,但部分地区仍将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等同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来推进,致使人力、财力、物力无端消耗,导致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际效果不佳。部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忽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流于表面和形式。高危行业中小企业保险意识不到位,大型企业投保存难点。煤炭企业反映保险负担过重,共保体方案尚未被接受。
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引导不到位。国家层面对高危行业企业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现有安全保险政策不协调,企业安全险种多,政策引导不到位。都阻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
四是保险机构“重赔付、轻预防”,事故预防机制难落实。
通过研究全国高危行业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推进情况,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对进一步深入推进高危行业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要加强系统内部宣教,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使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形成普遍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宣传好的保险方案,引导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强化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与保监、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常态沟通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三是加强政策研究,完善法律法规。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明确强制推行的法律依据。建议立法部门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加快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步伐,并在下一步修订《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时,明确增加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还要研究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的前提条件之一,并作为安全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及保险机构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突出事故预防。根据投保企业的行业属性、企业规模、安全现状、历史事故等有关因素制定初始费率并实施浮动费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引导投保企业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保险公司也要注重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要配备专职安全专业人员,或者与社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与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分析企业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的提供依据。二是建立事故预防机制,突出事前防范。保险机构应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事故预防基金,按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商保险机构制定的宣教计划,统筹用于公益性、社会性的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文化建设以及公共安全预防投入,突出事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