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负责人:总体来讲,《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暂行办法》规定了石油天然气、金属非金属、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矿山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各类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对于在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提取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是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6个方面: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此范围内,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按照现行做法,企业安全投入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2类,前者作为资产购建支出,通过折旧计入费用;后者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为了调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同时便于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安全费用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处理,资金通过专户存储进行筹集,对使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在变更、终止经营或者调整业务等情况下的处理等财务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财务监督。企业要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由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问:能具体介绍一下各类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标准吗?这个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负责人:目前,全国小型、民营、老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普遍落后于大中型、国有、新建企业。实施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的侧重点,应是解决部分高危行业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和能力问题,因此,将安全费用提取的原则确定为满足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低标准,同时规定实际投入超过计提部分可以据实列支。这样,可以强制那些缺乏安全生产投入意识或能力的私营或小型企业按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标准保障基本的投入,而大中型企业也可以按照原有渠道和水平满足安全生产投入的需求。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m3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4元/t,井下矿山8元/t;核工业矿山,22元/t;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1元,井下矿山每吨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t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亿~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考虑到一些危险系数更大的矿山企业,如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暂行办法》中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其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为防止企业安全费用提取过多而影响企业税基和资金流动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资金分别达到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问:为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济政策落实到位,政府方面有何考虑?
发言人:目前,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隐患,隐患不除,永无宁日。我们要建立企业、地方、国家多渠道的安全投入机制,偿还历史欠账,加快技术改造,消除不安全隐患。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重视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到位,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才能得到加强,安全生产才有基础,安全生产才有保障。
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关键是抓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安全投入方面的监察作为安全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贯彻实施,确保这些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实施到位,切实发挥政策治本、源头治本的效用。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财政部开展对安全费用政策落实情况的重点监察,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要通过对安全费用提取工作的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促使企业加大投入,督促企业依法提足大修、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