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速度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由此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呈易发多发之势。其中,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好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而避免由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要求,也是社会各界的职责。
从源头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性
从安全生产事故本质特征看,安全生产事故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
1.事故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危险源
以湖北省荆门市为例,2002年以来,已有1644人死于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者更是在此之上,这就意味着已经有1000多个家庭支离破碎,还有一些事故肇事者论为阶下囚。不少单位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后,只能依靠政府“埋单”,给一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特别是对事故受害者来说,一旦发生事故,不单意味着受害者本人身体的残缺或生命的消失,更意味着一个或多个家庭“精神和经济顶梁柱”的崩塌,把受害者的妻子、儿女、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的生活推向绝望的境地。社会如果较多地存在这种情况,不可能充满和谐。
2.事故相对变异性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引爆点
生产安全事故在对相关群体造成直接的生命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给周围人群带来不同程度的心理恐慌。若处置不当,或因相关干部作风问题,或因具体政策标准问题,或因应急措施问题,就会导致事故受害方的悲伤心情转化为不满情绪且以“加速度形式”猛增,然后突然“爆炸”,并对那些周围带有心理恐慌的群体以及旁观者形成“冲击波”,使事态不断扩大、矛盾不断升级,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更长时间的社会不稳定。
3.事故的潜在危机性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国务院应急专家组专家刘铁民指出:“有些突发性事件破坏力巨大,处置异常困难,有可能在局部地区或在某一时间内出现混乱,甚至失控的情况,如与公众沟通不够也可能酿成社会危机。”同样,在此期间,若在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处理、责任追究、舆论引导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处置失当行为,不但会使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扩大、严重影响现有问题的解决,还会使矛盾群体增多、对立面进一步扩展,导致引发群体事件的危险性增加,更会埋下引发更大次生事故、更大群体性事件的新的社会危机。
4.事故处理的效应性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传染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处理的方式方法和结果,不但直接关系到受害群体及其亲属本身的利益诉求能否满足、不满情绪能否得到消除或缓解,同时也会对周围其他群体的情绪产生感染性反应,影响事态的后续发展。由于受社会各种矛盾因素的干扰,造成信息反馈不及时,或公开透明的程度不高,或其他别有用心人的利用,等等,都容易导致信息失真而诱发流言,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群众的思想情绪,且这种情绪会以负面方式不断传播、拓展,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他所有涉及人民群众利益事件的发展态势变化,个别问题有可能转化成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有可能转化成对抗性矛盾。进而给化解工作增添新的更大的难度。
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则措施
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事故,既是防止小事情变成大事件的关键所在,也是有效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要求。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把握好5个方面的原则。
1.提前预警的原则
提前预警是提高危机应对能力、防止和正确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保障。在事故后的处理过程中,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要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如社区、居委会、村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沟通和联系,对安全生产事故可能产生的实际问题,事故发生区域内的社情民意,受害方的家庭状况、社会背景,事故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社会大环境下的倾向性问题可能给事态的发展带来的影响程度、影响方式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对有关情况要一天一碰头、一天一报告,广泛收集各类信息,切实掌握动态,做到他动我知,未动先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出现危险迹象,要立即发出预警信号采取应变措施。把应急处置放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把事态规模控制在第一现场,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局势处于可控状态,使事故在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前进入到恢复期。
2.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一时间响应、快速处置,是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事故一旦发生,时间就是生命,情况处置的及时与否,与事故发展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且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特别是在一些关键的敏感期,如果处理不及时,可能会使事件规模迅速扩大、性质发生激变。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之所以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事故本身的情况有多么复杂,而是由于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在某些环节上出现的“拖、等、靠、推”行为引发群众不满,导致事态扩大。因此,事故责任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在时间上要求迅速,越快越好;在空间上控制规模和影响范围,越小越好”的要求,自始至终及时履行自身的职能、发挥好自身的作用。事故责任单位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如实上报,并组织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实施救援;政府、部门要及时启动救援机制,及时协调、指导救援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还要及时做好受害群体的善后工作。
3.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开透明的原则既体现了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广大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监督权的尊重,也是正确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程序保障。因此,政府、部门和企业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照“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搞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大工作透明度,这既能满足事故受害家属及公众的心理需求和保障知情权、赢得社会舆论的理解与支持,也能及时破解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暗地里造谣生事和煽风点火的阴谋,从而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同时,有关部门要强化互联网监管,及时在网上发布引导信息,封堵和删除那些煽动串联、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有害信息,防止发生舆情安全事件。
4.依法公正的原则
公正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依法是公正的基本保证,两者的有机统一是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最基本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化解矛盾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处置,又要使处置的标准和结果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体现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确保问题得到解决。目的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不能因政策执行不到位而造成新的矛盾纠纷。对合理合法的诉求,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主动地依法按政策加以解决;对要求合理、但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积极向上反映,研究完善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落实措施解决;对诉求不合理的要加强思想政治和说明解释工作,化怨解结;对坚持过高要求,缠、闹的,要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手段,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理顺情绪工作,着力解开思想疙瘩。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5.工作到位的原则
“工作到位”既是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本要求,也是防止和避免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重中之重。事故发生后,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对事故受害人家庭或群体精神上的安抚、经济上的赔偿,对有关事故责任主体、责任人的处理和追究,以及对事故隐患的彻底整改。如果受害方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潜在的危机没有得到根治,就会使受害方当事人或其亲属本就不稳定的情绪更加难以控制,容易把合理的诉求变成不合法的过激行为,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此,要保证四项工作做到位:一是领导深入一线到位。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领导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工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适时调整对策;要转变作风、放下架子,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坚持以人为本,处理事故时所公开的每一个信息、采取的每一项措施、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要体现出对受害人家庭的尊重和关心。二是思想工作到位。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工作人员要以真诚、耐心的态度,认真听取受害方的相关诉求,知道他们想什么、要什么、做什么;要有同理心,既对受害人亲属的想法和情绪给予充分的理解,又要通过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业规章等,使利益诉求者明白,哪些是合理合法要求、哪些不是合理合法要求;既要组织专门的队伍,做好受害人直系亲属的工作,又要指定专人,重点做好受害人家庭、家族、所在地的明白人、管事人、有影响的人的工作,并通过他们协助做好受害人直系亲属的工作。三是经济赔偿到位。要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经济赔偿的相关标准和应承担的相关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双方都能接受的经济赔偿额度,并及时送到受害人员手中,绝不能开空头支票。四是责任追究到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该实施经济处罚的要实施经济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隐患,要落实配套措施、及时整改到位,以防引发受害方不满情绪的反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