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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安委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兼任;安委会副主任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石万鹏、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宝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明波兼任。该通知规定了安委会主要职责、安委会的组成及安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宝明兼任,副主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闪淳昌、赵铁锤、王德学担任。
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指出,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吴邦国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集中力量开展5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进行专项整治;二是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进行专项整治;三是对煤矿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四是对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进行专项整治;五是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整治。
5月13~19日,全国开展主题为“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的“安全生产周”活动,并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5月17日,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同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新修正的《工会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月1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正式实施。《煤矿安全规程》自建国初期制定颁布以来,先后进行了7次修订。这次修订从1999年开始历时两年多时间,经历了征求意见、条文修订、重大技术问题专家论证和修订、汇总整理审定报批等4个阶段,将原来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安全规程》等合并在一起。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体现了煤炭行业管理、监察体制的变化,反映了煤矿安全的新技术和管理水平,基本满足了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实际,具有权威、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的特点,适用于各类煤矿。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比较全面、具体、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2002年
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该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发出《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同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将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时间在每年6月进行。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4月4日,国务院决定,任命王显政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该条例。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11号)。该通知指出,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经国务院同意,这次大检查的重点领域除国务院已经确定的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5个专项整治重点领域外,还将民航、铁路、水上交通、石油石化、电力、军工等行业,作为这次大检查的重点领域。
5月17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这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5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整治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整治重点是:剧毒化学品和液化气体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同时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6月1日,重新启动的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始。
6月9日,“安全生产万里行”在北京中华世纪坛启动。来自9家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历时22天,行程4000多km,先后采访了北京、天津、山东、安徽、江苏、上海等6省(市)。
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
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该法。
7月5日,吴邦国副总理在听取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汇报会中再次严肃指出:煤矿是工矿商贸企业中伤亡最多的行业,一定要把煤矿安全整治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一抓到底;要坚决关闭整顿小煤矿,彻底排查国有大矿的安全隐患,切实搞好“一通三防”,下决心把事故大幅度降下来,确保安全生产。
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制定。
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通知》要求切实防范利用危险化学品投毒引起的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
10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在北京煤炭总医院成立,首批矿山医疗救护技术专家组同时组建。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是我国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组建将有利于整合矿山医疗救护资源,提高矿山事故伤员急救水平,降低死亡率,从而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矿山医疗救护队伍分三级,即国家级医疗救护中心、省级医疗救护中心和企业矿山医疗救护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任的首批矿山医疗救护技术专家组成员共36人,并由一批全国创伤研究领域著名的专家担任顾问。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矿山医疗救护法规的制订提出建议;为矿山事故危重伤员的急救和医疗提供专家支持;负责矿山高级医疗救护技术人员的培训等。
12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成立。新组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是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组织管理、安全新闻舆论研究、安全文化研究与安全文化产业、安全文艺宣传等相关行政职能的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
2003年
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成立。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是承担相关行政职能的国家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是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主要载体和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矿山救护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起草矿山应急救援法规、规章、标准;开展矿山救护队伍资质认证等重要职能。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该通知针对2003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部署。
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
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而制定。
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针对5月中旬以来,安徽、山西、云南、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
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8月14日,“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正式出发。国家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仪式。
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针对7月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而制定。
10月2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批准,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调整。该通知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
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由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兼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王显政、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兼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而制定。
2004年
1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1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1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关于下达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该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要求,制定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而制定。
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针对4月中旬以来,一些省市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爆炸火灾事故,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采取综合治理和防范措施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4月30日,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05号国务院令),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7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4]45号)。调整后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兼任;由国务委员周永康、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王显政、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兼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5月20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颁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标准代号为AQ,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除矿用电气设备以外的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8号国务院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制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月17日,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10号)。
8月31日,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
9月7日,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10月20日,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发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
11月3日,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发布第16号令,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国家煤监局发布、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该意见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国办发明电[2004]49号)。
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而制定。
12月28日,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发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
1月1日,温家宝总理专程来到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看望2004年“11·28”矿难遇难者家属,并下井慰问一线矿工,询问安全生产情况,强调“要爱惜每一位矿工的生命”“不能再让这样的悲剧发生”。
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第21号、22号局长令,《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月18日,国家安监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正式更名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针对2004年10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特别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作出工作部署。
2月2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设,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2月28日,中组部副部长沈跃跃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布了中央的任命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规格为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党中央、国务院还作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班子的任命决定。李毅中同志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王显政同志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同志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赵岸青同志任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总局党组成员;赵铁锤同志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付建华、王树鹤同志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
3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下达《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成思危、许嘉璐、韩启德分别率5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全国10个省(区、市)进行《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11个省人大常委会对本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检查。
6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6月8日,由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单位共同组成的“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活动组委会主办的首届“安全·责任·文化·传播”论坛在京召开。
6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发布的《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3号),是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扎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制定。
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制定。《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7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
8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于9月1日起实施。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
8月25日,李铁映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报告《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情况时指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8月26日,国务院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而制定。
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9月22日前撤出投资,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资的,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
8月3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经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企业。
9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规定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而制定。
10月8~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安全生产被列入“十一五”规划。
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
12月2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了要抓紧研究“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和控制体系”等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
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6]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兼任,副主任由国务委员周永康、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兼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显政担任,副主任由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2006年
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月11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而制定。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该条例。
1月17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1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下达《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1月2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06]3号)。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将安全生产方针、主要指标、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纲要》。
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并发表了《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的重要讲话。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范维澄教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刘铁民研究员就国外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发表了意见。
4月26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5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06]32号)。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5月20~26日,国家安监总局在全国范围开展以“科技兴安,安全发展”为主题的2006年安全生产科技活动周。
5月23日,第六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隆重开幕。
6月1日,第五个全国安全月活动正式启动。本次活动主题为:“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6月1日,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5部委共同组织的“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在贵州省贵阳市举行出发仪式。本次活动以宣传贯彻“安全发展”理念为主线,深入基层单位和农村,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十二项治本之策,宣传推广依法治安、联合执法的经验,传播安全知识和安全文化。
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重要修改和补充。《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一是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7月26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
8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14~16日,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举行。8个国家的11支代表队在模拟救灾、医疗急救等4个项目上展开角逐。
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
10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11月22日,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发出《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 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
12月1日,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安全发展·安全中国”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正式启动。活动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0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安全中国”赴各省、市巡回文艺演出,评选“好矿哥、好矿嫂”“安全中国·优秀企业工会”“安全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等。
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12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京会见了美国劳工部部长赵小兰一行。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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