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月1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揭牌成立,由此,煤矿安全垂直管理的国家监察体制在我国正式诞生。
2010年1月10日,在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创建10周年之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京召开了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创建10周年座谈会,回顾与展望了全国煤矿安全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10年间,全国煤炭总产量由1999年的10.4亿t增长到2009年的29.5亿t,增长近2倍;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由“十五”高峰期——2002年的6995人减少到2009年的2630人,下降了62.4%;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起数由2000年的75起减少到2009年的20起,下降了73.3%;全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由2000年的5.71下降到2009年的0.892,下降了84.4%,历史性地降到了1以下。
对此具有历史意义的成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专门题词勉励:“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出席座谈会议并充分肯定这些成绩是在“人手少、任务重的困难条件下取得的,十分难能可贵”。
华建敏评价指出:“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艰苦努力和勤奋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有力地保障了国家能源的安全稳定供应,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
健全体制 组建队伍
10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在国家层面上,从在国家煤炭工业局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到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后单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从体制创立伊始的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68个区域监察办事处,发展到目前的27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76个区域监察分局、共2800人的监察执法队伍。
与此同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10年间,先后有6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近30部部门规章制定出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陆续制定、修订煤矿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400余项,基本形成了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规程体系。
机构组建以后,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深入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全系统探索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这一工作格局为国家培养造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推动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0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足迹遍布长城内外,大江南北。据不完全统计,10年来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共查处各类煤矿事故隐患240万余条,督促整改率平均达到95%,实施行政处罚6万多次,在全国煤炭产量连年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保障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趋向好转。
紧抓重点 重拳频出
10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在持续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上,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为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全国持续推进了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特别是2005年以来,针对我国小煤矿过多过滥、非法违法现象严重等问题,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部署要求,确立了“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联合执法,集中组织开展了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着力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自1999年以来关闭一大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之后,2005年至2009年,全国又累计关闭1.3万余处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5亿t以上,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5.53下降到1.694、约下降70%。提前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工作任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遏制煤矿安全“第一杀手”,全国深入开展了煤矿瓦斯治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伊始,就要求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监察力度;2005年2月23日,国务院召开第81次常务会议,又专题研究煤矿瓦斯治理问题,确定了“对瓦斯灾害严重的45户重点煤矿派驻安全督导组,进行跟踪监察,从全国抽调煤矿安全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安全评估”等7项措施,大力开展瓦斯集中整治;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 “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围绕这些会议精神,2005年5月上旬至7月上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门组织专家组,对全国重点煤矿企业和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进行“会诊”。同年开始,全国每年还安排30亿元国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并鼓励煤矿企业用好用足政策优惠,积极提取吨煤安全费用。
同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先后在安徽淮南、山西晋城、重庆中梁山、辽宁沈阳和江西南昌,召开了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在原来的“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基础上,提出了“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的瓦斯先抽后采工作基本准则和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督促各地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国家鼓励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制定并实施“十一五”后三年瓦斯治理和抽采利用规划及相关措施。此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组织开展了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千人培训工程”,大力推进了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区)“双百工程”建设等。
目前,全国煤矿所有生产矿井全部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中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2009年,全国煤矿瓦斯抽采量突破60亿m3,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了65.2%。
为大力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全国持续强化了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200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总结全国煤矿“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实现小煤矿井下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006年10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山东兖矿集团召开了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建设“两型三化矿井”(即在继续巩固、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成果的同时,大力开展安全高效型、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活动,努力做到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的目标任务;2007年7月10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又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现场会,部署实施了小煤矿“管理强矿”战略。近年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坚持分类指导原则,还先后联合7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启动了“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 与此同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组织开展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以发挥其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消除隐患的作用;组织推动了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学习推广了“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以切实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管理等。通过不懈的努力,全国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善。2009年,全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煤矿已有4600多处。
展望未来 恪尽职守
我国是一次性能源生产、消费大国,全国富煤、少油、缺气的能源条件,决定了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仍将处于主体地位,煤炭经济仍然左右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同样,煤矿安全也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稳,全局稳”, 煤矿安全不仅关系着全国安全生产的大局,还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面对依然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又将怎样开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指出,在新的起点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承担着历史重任,煤矿安全监察战线要牢记肩负的光荣使命,切实履行神圣职责,牢牢抓住“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基础建设”三项重点,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强调,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任务也将更为艰巨繁重。为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全面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继续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水平,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致力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也要恪尽职守,增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煤矿企业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
编辑 余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