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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超常规措施遏制煤矿事故

作者:《劳动保护》杂志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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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综合报道 2006年11月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焦家寨煤矿“11·5”瓦斯爆炸事故余波未平,南山煤矿“11·12”伤亡事故接踵而至。这两起特别重大事故还处在调查之中,11月25~26日,黑龙江、云南、山西又接连发生了3起特大或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11月5日,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下井393人,只有346人安全升井,剩余47人全部遇难。这个矿为国有重点矿,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事故充分暴露出轩岗煤电公司及焦家寨煤矿存在严重的麻痹松懈思想,忽视安全,管理混乱,长期存在严重隐患和习惯性违章现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
  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该矿在井下储藏的大量非法私制炸药起火,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导致34人死亡。该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当地政府曾于2006年9月对其下达了停工停产整顿指令,但该矿依然违法生产。尤其恶劣的是,事发后,矿主、矿长、副矿长、包工头及驻矿安监员等逃逸,给事故抢险处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11月25日13时5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21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该矿为低瓦斯矿井,设计年产能3万吨。因《采矿许可证》到期,2006年9月已被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但该矿仍继续违法生产。矿井下布置有5个作业点,多头掘进,并违规开采了保安煤柱。据初步分析,事故是因在恢复通风时违章作业,引爆了停电时聚集的瓦斯。事故发生后,矿长畏罪逃匿。
  同日17时,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紧随其后,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经初步调查,该矿证照不全,仅持有《采矿许可证》,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006年1月,该矿已被国家煤矿监察局和云南省政府分别公告关闭,但曲靖市在未办理相应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用“置换”的方式将该矿改为保留矿井并进行改造。2006年3月2日和11月2日,富源县煤炭局先后两次下达停建通知,但该矿拒不执行,继续非法建设、生产。井下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布置了20余处采煤作业点,却只有3台5.5kW的局扇能够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遇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而引起爆炸。在事故调查处理现场,赵铁锤愤怒地指出,这样的非法开采就是让矿井变成了“瓦斯罐”,这是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更是无视矿工生命安全的行为。
  11月26日20时,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也传来了爆炸声,24人在爆炸事故中遇难。初步了解,该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2006年2月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但该矿仍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前供电系统停电,矿上没有撤人,启动自备发电机送电后,违章放炮作业引发了爆炸。
  仅上述5起事故,已造成164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多人受伤,而且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来看,这些特大、特别重大事故都是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造成的,伤亡惨痛,性质十分恶劣。这中间除了一些不法矿主利欲熏心,肆意妄为之外,还暴露出一些单位对存在的隐患熟视无睹,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一些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走过场,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指出,这几起事故以及最近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表明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仍然十分严重。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已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非法生产。11月25日、26日发生的3起煤矿事故,以及造成8人死亡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10·15”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的山西省太原市冀家沟煤矿“11·7”透水事故等,均属这种情况。
  二是因监管不严,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导致一些煤矿在关闭大限来临之际,上演着最后的疯狂。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就是一个恶劣的例子。昌源煤矿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分别在《人民日报》和地方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关闭矿井,却被当地以所谓“置换”的名义保留了下来并继续非法生产,终于酿成特别重大事故。而且根据调查,此类矿井曲靖市还有28处。这种情况在不少省区市都存在,都以各种名目保留下来,逃避关闭,成为吞噬生命的一个个事故源。
  三是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技改矿井问题严重。一些地方以资源整合和技改、改扩建为名,行保护落后生产力的矿井之实,虽然暂时掩盖了矛盾,但却埋下了事故隐患。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11·2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矿,被当地列为资源整合矿井,有关证照已暂扣,但该矿仍继续违法生产。10月份以来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山西省盂县东方振兴煤业公司、青海省海北州振兴煤矿、贵州省毕节市花果山煤矿,都属于这种情况。
  四是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一些地方的煤矿产能核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互相串通。有的在没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也没有进行改扩建的情况下,核定能力成倍增长。这样的核定,使非法变成了合法,无异于鼓励这些煤矿冒险生产,纵容不法矿主继续以矿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眼前利益。一些小煤矿核定能力提高后,势必依靠增加作业人数、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来实现产量的提高,从而埋下更大的隐患。
  五是安全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矿井供电、通风管理问题突出,以掘代采问题严重。“11·25”事故中远华煤矿井下多头掘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开采了保安煤柱,并且在停电2个半小时后仍不撤人;“11·26”事故中芦苇滩煤矿在停电后也没有及时撤人;昌源煤矿井下十几个作业点,事故发生后涉难人数不清;一些国有大矿的安全基础管理仍然很薄弱,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抽放和监测监控等工作不落实。
  六是“三超”问题突出,在产销旺季,一些煤矿不顾安全条件盲目扩大生产,特别是一些被列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利用最后的机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疯狂地突击生产,发生事故的概率大为增加。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出,年底年初,是煤矿安全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要害时期。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必须立即行动起来,超常规抓工作。要加强现场监督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从严处理。要严查2006年以来占煤矿事故起数35%的基建、改扩建、整合矿井的日常安全管理、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盯紧已经列为关闭对象的16类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察,必要时派人现场盯守,严防这些煤矿在关闭之前的违法生产。国有重点煤矿和较大规模的乡镇煤矿,地方政府要派出驻矿督查员,防止和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要盯牢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尤其要盯住煤矿“一通三防”、井下停、送电和停、送风这个关键。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瓦斯超限或停电之后必须立即撤出全部人员;恢复送电、送风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要与当地供电部门加强协调,保障系统供电。要督促煤矿落实瓦斯等隐患的排查治理措施。
  要严格矿井产能核定,遏制超能力生产。对《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四证”不全的非法煤矿,核实后直接提请列入关闭的名单;对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已完成的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律依批准文件认定的设计能力为准,对超过设计“批小建大”形成的违规能力,一律不予认可;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对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没有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年工作日数由350日调整为330日的规定,相应调减生产能力;对复核能力提高的煤矿,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凡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或对应的资源储量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文件的,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提高的复核能力,凡瓦斯抽采能力没有同步提高的,一律不予认可;对未改进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的煤矿,不得提高采掘工作面能力;对未参加2005年全国统一核定的煤矿,必须单独列表,逐一说明原因,提供“四证”齐全的证明,复核结果应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为基础,执行本次复核的各项规定。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复核结果,必须坚决予以调整,凡提供虚假资料的中介机构,要依法处理。
  同时,要加大、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力度、进度。认清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认识到晚关不如早关,早关不如快关,早关闭早主动,把3年关闭任务往前赶。按照16种应关闭的矿井类型,对现有煤矿重新进行一次核查,该关的要全部列入关闭名单,坚决关掉;关闭名单要在地方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联合执法,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的煤矿死灰复燃;同时,依法从快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责任。对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所有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快查处结案。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编辑 余茂君
责任编辑: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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