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暂行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是从源头上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任的重要措施。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暂行规定》共21条,可归纳为5个层面。
一、 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及其法律依据
《暂行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这部规章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它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及其执行主体
《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明确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此外,还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这实际上涵盖了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中的所有人员。
三、 列举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类别和表现
这是《暂行规定》的主体内容,从第四条到第十六条,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个层面作出规定。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归纳为7类25种表现。一是不执行或者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三是违法违规批准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四是干预插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执法、中介活动等行为;五是对工程项目未按照“三同时”规定组织审查验收,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不及时组织抢救等行为;六是妨碍事故调查处理和不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行为;七是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以及徇私舞弊等行为。
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归纳为5类18种表现。一是生产经营和新建、改扩建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瞒报、谎报事故、擅离职守、逃匿以及妨碍事故调查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事故处理决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五是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比较突出的违法违纪行为,就是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资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
四、 明确了政纪处分的种类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类别和表现,《暂行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分为6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7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五、 与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衔接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这一条主要是依据有关党政干部引咎辞职的规定作出的。该规定第十九条还规定:“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一条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做出的。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来说,是强化安全监督执法的一把利剑,将有利于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有利于打击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决不手软。我们要以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为契机,推进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