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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处分吉化“11·13”事故责任人

作者:本刊讯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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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2005年“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污染事件处理决定。
决定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段文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于力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另给予牛建洲、王芳、赵义志、姜成旭、申东明、赵霁春、张兴福、贺荣芳8人行政撤职、降级,党内严重警告、警告等不同处分。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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