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醉驾出车祸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编辑同志:
我是黑龙江伊春一家企业的安监人员。2009年9月14日,我单位职工张彦请事假没来上班。下午因单位有事,领导打电话让张彦来单位。正在外面吃饭的张彦驾驶摩托车赶往单位。路上,由于驾驶不当造成事故死亡。根据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彦系醉酒驾车,负全部责任。现张彦家属来我单位要求认定张彦为工伤。请问:张彦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黑龙江 孙永涛
孙永涛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及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意见,贵单位职工张彦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尽管贵单位职工张彦事发当天没有上班,但下午去往单位确是因单位有事需要,因此,应该确定为上班途中。如果仅此而已,发生车祸可以适用第十四条规定。但根据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彦为醉酒驾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考虑到张彦事发当天已请假休息,来单位为临时安排,酒后驾车事出有因,贵单位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酌情对其家属予以一定补偿。
施倚
我丈夫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过期了吗?
编辑同志:
我丈夫是一家企业的司机。2007年初,单位派他外出跑运输,结果至今未回,生死不明。2009年3月,法院判决下来了,宣告我丈夫死亡。我随后找到他的原单位,他们单位为我丈夫报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部门却说,工伤申请已经超过时效。我们对此不太清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久,我们还能得到工伤补偿吗?
四 川 郝爱红
郝爱红女士: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放映的情况,您丈夫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超过时效,您丈夫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您丈夫作为外派司机,在工作中失踪。法院在今年3月判决您丈夫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您丈夫所在单位应当在法院判决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您也可在宣判死亡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施倚
下班路上遇抢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今年9月27日,我单位一职工下班后加班,较晚才回家。结果路上被抢劫,反抗中被抢匪刺中一刀,伤势严重,现在家养伤。这位职工的家属近日来我单位,要求为其认定工伤。请问:上下班路上被抢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 西 李立生
李立生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认定条件应为机动车事故所致,被抢劫受伤不符合该项条款规定,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建议受伤职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关赔偿。
施倚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有哪些?
编辑同志:
我们是从事危化品生产的中小型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我们应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请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浙 江 温庆余
温庆余先生:
来函收悉。
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生产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讯、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施倚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编辑同志:
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请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抚 顺 沈昌盛
沈昌盛先生:
来函收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范围,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等技术措施。大体可分为以下4类:
1.安全技术措施
指以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火防爆装置等。
2.卫生技术措施
指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通风、降温、防寒、防辐射等装置或设施。
3.辅助措施
指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必须的房屋及一切卫生性保障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箱、消毒室、妇女卫生室、急救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指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关的宣传教育设备、仪器、教材和场所,如劳动保护教育室、安全卫生教材、挂图、宣传品、培训室、安全卫生展览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应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和全国总工会1979年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79)劳总护字45号执行,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施倚
生产性粉尘如何分类?
编辑同志:
我企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中有粉尘。请问,生产性粉尘如何分类?
贵 阳 孟广力
孟广力先生:
来函收悉。
生产性粉尘根据其性质可分为3类:
1.无机性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硅石、石棉、煤等;金属性粉尘,如铁、锡、铝等及其化合物;人工无机粉尘,如水泥、金刚砂等。
2.有机性粉尘。包括植物性粉尘,如棉、麻、粮食加工粉尘、木材;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骨质粉尘;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农药、合成树脂、炸药和人造纤维等。
3.混合性粉尘。混合性粉尘是指上述各种粉尘的混合存在。一般来说,2种以上的粉尘存在即可被成为混合性粉尘。生产环境中最常见的就是混合性粉尘。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