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电动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是企业的一名安技人员,对于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处理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有些疑问。
不久前我单位2名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位被公共汽车撞伤,伤势较轻;另一位被电动自行车撞倒,伤势较重。在工伤认定的时候,被公共汽车撞伤的可以申请认定,被电动自行车撞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是不是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一定速度就可以算作机动车,厂家能否在出厂时标注明确?
陕 西 范 杰
范杰先生: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被电动自行车撞伤的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认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
对于什么是机动车,什么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法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规定中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无论车速多少。因此,在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腰部发病能否算工伤?
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名机修工曹生在2009年6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到车间对一台机床进行检修。在紧固螺栓过程中,因用力过猛,不慎扭伤了腰。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现曹生要求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我们考虑曹生患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已有多年,经常去医院治疗,不应按照工伤处理。请问:我们这样处理是否妥当?
山 西 张 宁
张宁先生: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曹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正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发生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对于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其发病原因而定。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的发病,既可能是因外伤所致,也可能因病变所致。 伤与病的区分,就成为能否认定曹生为工伤的关键。对于曹生的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贵单位可请本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是外伤所致,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与外伤无关,是旧病复发,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上班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起重设备厂。2008年12月12日,我厂一职工秦江在上班时串岗,到旁边车间边喝水边与一工友聊天,结果不慎被身后堆放的零件绊倒,造成右小腿骨折。现秦江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我们认为他上班时间私下串岗,违反了劳动纪律,且不是因为工作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而秦江坚持说自己是上班时发生的伤害,就应按工伤享受待遇。请问:上班时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河 北 武 青
武青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秦江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你们的处理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秦江的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而是在串岗聊天时发生的,且他受伤时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哪些操作属于不安全行为的范畴?
编辑同志:
我是企业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经常会涉及到生产操作中的不安全行为。请问:哪些操作属于不安全行为的范畴?
梧 州 柳凯昌
柳凯昌先生:
来函收悉。
你所提及的不安全行为,是指在生产活动中,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不符合规章、规程及不安全而导致伤害后果发生的行为,称为不安全行为。在操作现场的不安全行为,由于各行业的生产工艺不同,所以其行为表现也有一定的不同。下面仅列出部分现场常见的不安全行为:
1.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
2.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3.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时,不设专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4.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5.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独立进行操作;
6.超限(如载荷、速度、压力、温度、期限等)使用设备;
7.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时不用;
8.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器;
9.检修高压线路或电器,不停电、不验电、不跨接地线;
10.潮湿地面、容器内或金属构架内使用非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工作;
11.容器内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
12.高处作业往地面任意扔物体;
13.违反起重“十不吊”;
14.开动无卷扬限位器的起重设备工作;
15.焊接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闭容器和管道;
16.禁火区抽烟或动火;
17.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8.高处作业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面工作而不戴安全帽;
1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
20.带电作业(检修)不带绝缘手套;
21.旋转机床切削时戴手套操作;
22.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作业场所穿化纤料服装操作;
23.其他违反防护用品用具使用规定的行为。
以上列出部分现场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供参考。
施倚
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编辑同志:
作为企业,在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尽量避免发生事故。请问: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顺 德 顾明山
顾明山先生:
来函收悉。
我国实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预防事故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认识到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在这种理念的基础上,分析各种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析事故发生的特性,研究防止事故发生的理论和方法。
2.防患于未然
事故与后果存在着因果性与偶然性的关系,积极有效的预防方法是防患于未然。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除了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是进行隐患排查,特别是重大、特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消除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健康受损及环境破坏的根源和状态,避免事故的发生。
3.根除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
在生产过程中,任何事故的发生总是有原因的,事故与其发生的原因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有效地防止事故,首先应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准确地找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以及基础原因。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有效的防患措施,应用于安全生产中,去根除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4.全面、综合治理的原则
引起事故的各种原因中,技术原因、教育原因及管理原因是3种最主要的事故原因,必须全面考虑,缺一不可。针对这3种原因的相应对策是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法制(或管理)对策。发挥这3个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对策的作用,就可取得较好的预防效果。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