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溃坝现场(殷晓波摄)
怎一个“瞒”字了得
2009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瞒报、谎报事故增多,是2008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资料显示,在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的14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有4起是瞒报、谎报案件。
这4起特别重大瞒报、谎报事故中,河北省蔚县“7·14”矿难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个。“7·14”事故发生后,矿主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为了封锁消息,一边指示他人将遇难矿工遗体秘密转移至山西省广灵县和河北省阳原县火化处理,一边安排人员封闭井口,拆除井架,破坏现场,销毁证据。遇难矿工家属赶到事故现场后,李成奎又不惜重金,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矿工遇难后,国有煤矿赔偿数额是20万元,但李成奎开价40万元,以期封口。同时,接受李成奎的开价后,遇难矿工家属连见亲人遗体最后一面的要求也被剥夺,以期速战速决。部分媒体记者闻讯赶到事发地后,也被李成奎金钱收买。
与“7·14”矿难大同小异的一起瞒报事故则发生在河南。2008年5月4日,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东升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6名矿工在事故中遇难。事故发生后,矿方为了掩人耳目,一边安排人员白天下井正常生产,一边秘密清理遇难矿工遗体,深夜后再把清理好的遗体运上地面,然后再转运到荥阳以外的地方秘密火化处理。同时,矿方还安排人将通往事故井巷东巷的井口封死,让外人误以为东巷从来就没有采过煤。遇难矿工家属赶到后,矿方为了速战速决,减少消息走漏,遂将遇难矿工家属分别安排到河南登封、新密等地,协商处理。为了稳住遇难矿工家属,矿方提出给当地每位遇难矿工家属赔偿50万元,协议签订后,精明的矿方负责人只兑付了30万元,剩下的20万则要求等事故发生一年后仍没人上告时再予兑付。对于在事故中遇难的湖北秭归、襄樊等外地矿工,家属也获赔30万元,兑付上,矿方采用同样的办法,条件就是遇难矿工家属要守口如瓶,共同隐瞒事故。
这几次被瞒报的事故,不仅在当时轰动一时,而且在4月22日全国煤矿事故分析座谈会上,再次成为会议研讨和与会代表议论的焦点。谈及事故瞒报,主持会议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司长商登莹坦言,过去,是贵州省煤矿企业瞒报事故较多,现在,隐瞒事故较多的则是山西、河北、河南。被点名批评的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常务副局长薛纯运并不讳言:“现在有关隐瞒煤矿事故的举报太多。”
此次会议刚刚过去10天,会议提出的坚决遏制瞒报事故的要求言犹在耳,河南就再次发生一起煤矿事故瞒报事件。5月2日,河南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上报1人死亡,8人受伤。就在事故善后处理“有条不紊、按部就班”地展开时,5月7日,当地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该矿存在重大瞒报漏报行为。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闻讯,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核实入井人数。
新丰煤矿“5·2”事故当天,该矿有63人入井作业,事故发生后,即有7人死亡、8人受伤,并非事故后该矿上报的1人死亡、8人受伤。谈及这次瞒报事故,商登莹坦言,这类瞒报是“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记者发现,在他的手上,拿着的就是河南新丰煤矿“5·2”事故瞒报事件的初查报告,在他的桌上,尚压着未完成签发的河南荥阳东升煤矿“5·4”事故瞒报事件的批复。
瞒报背后的利益链
毋庸置疑的是,2008年的几起瞒报事故,本身已给每一位遇难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但这几起瞒报事故带来的社会影响,甚至比事故灾害本身还要严重,还要恶劣。
但凡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领导人总是要求,要以人为本,要不惜一切代价、想尽一切办法,抢救遇险人员。但在瞒报事故中,这些美好的愿望往往成为一纸空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指出,2008年的几起瞒报、谎报事故发生后,矿主不仅没有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反而千方百计地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私下协商赔付、贿赂媒体等方式,隐瞒事故。宝贵的救援时机,就这样转眼即逝。
如果说这是某些矿主利欲熏心、丧尽天良,不顾遇难矿工的死活,那么,那些协助瞒报事故的各类人员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利益关系?
蔚县“7·14”矿难瞒报事件露出蛛丝马迹后,上级有关部门开始过问,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又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搞假调查,整假材料,写假报告。知情者向国家安监总局及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后,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奉命前往调查,在这样的形势下,当地政府有关人员依然故我,提供虚假材料,转移调查视线,回避事故核查,并企图腐化、贿赂调查人员,致使长达一个多月的调查无功而返。最后,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只得从省外寻求突破,并最终掌握了该矿存在瞒报的重要线索。东升煤矿“5·4”事故露出蛛丝马迹后,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也派员进行了调查,地方政府领导及矿方负责人派人“积极配合”,将调查人员引到没有发生事故的西巷检查(发生事故的东巷已被封堵),调查人员在当地人生地疏,旁边配合人员又“积极帮助”,因没能发现死人或伤人迹象,数次下井侦察,结果不了了之。以至于最后,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要抓捕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人员,理由就是“你下去了4次,怎么就没发现事故?”全国煤矿事故分析座谈会上,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常务副局长薛纯运大诉苦水:“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局没有权力抓人,有时候你明明知道他在撒谎,但你苦于抓不到证据,你也拿他没有办法,你只能寄希望他配合。”
现实情况是,不管是“7·14”矿难,还是“5·4”事故,地方不仅不配合,还始终牵着调查人员的鼻子走,始终误导着事故调查。这些地方官员,为什么不惜冒着暴露、触电危险,参与事故瞒报?有人说,近年来,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渐趋完善,有些地方领导任职、晋升还实行了安全考核一票否决制度,使得一些人开始“重视”安全考核。但在全国煤矿事故分析座谈会上,有业内经常参与事故调查的知情人士私下和记者透露,一些人长期以来在煤矿明着暗着拿好处,有的人甚至将手中的审批权力寻租出售,坐收干股。与其说是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导致公职人员瞒报事故,毋宁说是利益使然。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时说:“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有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与矿主搞权钱交易,充当非法矿主的保护伞;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办矿,牟取非法利益。”
2008年3月11日晚被秘密抓捕的湖南嘉禾县原安监局局长刘诗元,抓捕前就被业界广为“称颂”为“消防局长”“灭火局长”,记者注意到,在检方指控刘诗元的15起受贿事实中,有7例是其利用职权影响帮出事煤矿“灭火”的。检察人员在刘诗元的办公室和家里,搜出的各类存单及入股煤矿的财物总数超过了500万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9月份,刘诗元之后的继任者也因相同原因被“双规”,更叹为惊止的是,刘诗元落马后,湖南省安监局原局长谢光祥也因相同原因被“双规”。
如果说湖南是一个重灾区,那山西省也概莫能外,山西晋城苗匠煤矿“3·18”矿难瞒报事件,山西左云新井煤矿“5·18”矿难瞒报事件,均有官商勾结、权力入股的腐败现象。山西省安监局原设备处处长刁岷落马时,刚好是“5·18”矿难瞒报事件敏感时期,办案人员从其办公室及住所共搜出现金500余万元,另外还有一些存折、银行卡。刁岷后来也供认自己有多次受贿行为,承认自己替小矿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了钱,在向煤矿推销矿山设备时拿了回扣。煤矿事故发生后,这些人轻则财路被断,重则贪腐败露。与其等着被抓,不如瞒报事故。
蔚县“7·14”矿难瞒报事件中,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蔚县县长祁建华、蔚县副县长王凤忠、蔚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平川,张家口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常毅峰、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志新、张家口市安监局局长高继存、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分局副局长王建勇,以及事故所在地南留庄镇的党委书记、镇长、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部长,全部参与或默许事故瞒报。就像一条藤上的瓜,一牵一串串。一起特别重大的非法生产事故,不仅导致35人丧生,而后衍生的瞒报,更是牵连关联系统63人。这63名受刑事处分的人当中,仅处级干部就有14名,在张家口市、蔚县政坛,不亚于一场强烈的政治地震。时任河北省代省长的胡春华指出:“‘7·14’矿难瞒报事件性质十分恶劣,案情令人触目惊心。”
艰难的查处
近年来,瞒报事故的查处存在一个奇怪现象,没有领导人批示,瞒报就会久查不下,但凡领导一批示,瞒报事故马上就会水落石出。4月22日,全国煤矿事故分析座谈会上,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常务副局长薛纯运介绍说,东升煤矿“5·4”事故瞒报事件发生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曾派员进行了调查,但当地相关监管部门乃至当地政府,一问三不知,均说没有这回事儿。调查人员人生地疏,数次前往均无功而返。最后,这起事故被群众举报到中央相关部门。中央领导批示后,河南省省委书记急了,责令公安厅厅长“查清查实,一查到底”。河南省公安厅厅长连夜召开紧急会议,调集刑警队六七十人,成立了“5·4”瞒报事件专案组。询问一个,带走一个,七八个看守所,分开羁押,分别审问,一天就查出了眉目。原来,荥阳市市长、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荥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当地镇长、乡长、派出所所长,全部参与事故满报。
2008年4起特别重大瞒报事故的查处,也是经过中央领导批示后,才得以查清查实。娄烦尖山铁矿“8·1”垮塌事故发生后,“好事”记者孙春龙曾乔装打扮,躲过当地的道道关卡和层层盘查,进行了艰难的求证,并和后方支援同事一个一个打电话核查,列具出一个41人的遇难失踪名单,这个名单有名有姓,有址可查。孙春龙也曾将此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作了报告,希望能得到确认,但直到9月17日,当地对外公布的数字从最初的9人上升到11人后,就再也没有改动。孙春龙将相关调查文章和这份名单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后,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依然抱着遇难11人的公布数据,拒绝采取任何核查行动,相反的是,网络上广为传播的这篇报道及这份名单,却一夜之间被莫名其妙地屏蔽删除。襄汾“9·8”溃坝事故之后,孙春龙面对同类事故再次上演,决定不管冒多大危险,也要将“8·1”垮塌事故追查到底。因此,孙春龙又将有关情况在自己的博客里刊出,从而最终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国务委员马凯在“有博客刊登举报信反映8月1日山西娄烦县山体滑坡事故瞒报死亡人数”上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核查。
今天,我们回过头再来审视这起瞒报事故,如果没有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揭发,娄烦“8·1”垮塌事故瞒报事件能否得以揭开?如果没有领导人的批示,娄烦“8·1”垮塌事故的真相还会隐瞒多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针对当时连续发生的5起瞒报事故批示:“最近接连发生恶意瞒报重大矿山事故的事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依法严惩;要重申有关制度,再次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都有明确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六)》还确定了事故瞒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事故瞒报罪专门作了司法解释。应该说,在查处瞒报事故上,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关键是如何落实到位。
审视这几起瞒报事故,我们有太多的担忧。我们担忧是否每一起特别重大瞒报事故,都要经过领导人的批示才能查处,如果是这样,我们又如何保证每一起瞒报事故的举报信息都能够呈放在领导人的案头?我们担忧本应是肩负相关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如果也因各种原因参与事故瞒报,以后瞒报事故又将如何查处?如果我们不能克服事故瞒报中的这些弊端,铲除这些痼疾,就是有再多的法律法规,就是有再好的预防措施,就是再起劲地吆喝依法严惩,都会水流花谢,尽付阙如。因此,查处事故瞒报,除了要将瞒报之人绳之以法外,还要加强煤炭行业反腐败力度,加强舆论的监督。
编辑 余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