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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标准与中国化学品安全管理

作者:纪国峰 朱常有 李运才 郭宗舟 石燕燕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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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化学品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际法规和标准的约束。研究并借鉴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国际标准规定,特别是国际劳工标准,促进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遵守国际规则,对增强我国化学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化学品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中《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及ILO-OSH 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对我国化工界的安全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很多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标准体系都是依据或借鉴它们制定的。

  (一)第170号公约与我国化学品安全立法

  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是一项涉及化学品安全管理多个方面的综合性国际劳工标准,它的宗旨是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雇主、工人组织三方面共同协商努力,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化学品的危害。第170号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对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操作控制、培训、化学品转移、出口、废弃物处置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免受化学品的危害。1994年10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会议批准了该公约。为履行缔约国的责任,我国相继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推行第170号公约的各项规定。目前我们正在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都借鉴、吸收了第170号公约的内容。我国还专门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在我国推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制定了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标准,来履行第170号公约关于化学品的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等要求,目前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登记机构的推动下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但对于170号公约中的对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的要求,虽然《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有一些规定,但由于国家缺少具体的鉴别分类规定,目前还无法执行。

  (二)第174号公约与我国重大危险源管理

  1993年6月2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主要目的是预防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重大工业事故和减轻该类事故的后果。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有责任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控制重大事故风险,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的方针。我国虽未正式批准该公约,但174号公约和其他相关国外法规标准奠定了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工作的基础。为提高我国对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1997年原劳动部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2000年我国颁布了国家标准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3]159号)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重大危险源普查及监控工作在我国多个省市开展。

  (三)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与我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

  从1998年开始,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职业卫生协会(IOHA)合作,对世界各国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广泛收集、比较和分析,找出了它们的共同要素和特点, 并提交了研究报告和《导则》草案。国际劳工组织于2001年4月召开的由三方代表组成的专家会议通过了《导则》, 同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281次理事会审议,批准发布了该《导则》。我国结合并借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国外其他国家施行的HSE管理体系等先进做法,在多个行业中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200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始在化工行业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于2005年12月16日下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在2008年制定了AQ 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与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一样,都采用鼓励企业自我管理、持续改进的动态循环管理模式,但又借鉴、参考其他管理体系,并结合中国实际,增加了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多个要素,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是实现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手段。

借鉴国际劳工标准的意义

  借鉴国际劳工标准,履行国际公约及规范,对提升我国整体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化学品安全立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经过10多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的制定,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基本上建立了完整、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体系,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逐步提升了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保护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预防重特大事故

  我国通过履行国际公约,执行国际劳工标准,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权利和义务;同时,通过对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辨识、危害性信息公示以及定期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危害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国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监控,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减少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实行体系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职业安全、健康、环保体系管理,是目前国际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管理经验,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我国通过实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使企业的各个岗位、各个职位、各个员工都按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工作,达到并保持一定标准,使企业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实质上就是从根本上建立了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四)促进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提高国际竞争力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化学品安全管理要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我国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及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规定,都是履行国际公约要求,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与国际接轨的体现;同时,也使我国化学品国际贸易冲破技术壁垒,降低了国际贸易成本,提高了国际竞争力。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建议

  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我国较好地履行了相应的责任,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准规范的起草等手段推动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的实施。目前,全国已有70%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登记注册,编制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对企业的化学品进行危害辨识和公开,履行了170号公约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部分省市已建立重大危险源普查数据库及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工作已在全国各地开展,目前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已达数千家。

  虽然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但仍存在不足。一是相关工作开展缓慢,不够深入;二是中小化工企业技术落后,执行国际标准难度较大;三是部分规定缺少有效约束机制,企业主动执行国家标准的意识有待提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应主动遵守并执行国际标准,不断提高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以应对国际化的挑战。

  第一,国家应进一步对国际标准进行研究梳理,引入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和规范,提高我国的整体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继续完善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立法,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同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切实履行相应国际标准的规定。

  第三,加强对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相应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国际标准和国家法规的认识,增强企业主动执行国际标准、遵守国家法规的意识,逐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加强化学品安全的国际合作。 国际社会已建立了《化学品有效管理机构间项目(IOMC)》,并统一了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国际标准(GHS)。2006年2月,在迪拜举办的化学品管理国际大会通过了“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欧盟最近也加强了化学品管理,颁布了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中国是化学品生产和出口大国,应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做到知己知彼,不断提高我国的化学品管理水平。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tu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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