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铸造车间一女行车工,2008年7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在上班时因口渴下行车工作台喝水。她手持玻璃水杯坐到一凳子上喝水时身体失衡,跌倒在地,将玻璃水杯打碎,划伤左手大拇指,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长屈肌腱断裂,经手术缝合后在家休息。请问:这名女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云 南 吴 俊
吴俊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女工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女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喝水时受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喝水、上厕所等均属于正常的生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目前各地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均以工伤处理,因此,对贵单位女工的受伤,也应按照工伤认定要求,进行工伤申请。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