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哥哥卢某生前是一家私营煤矿的职工,2006年患病后,慢慢失去了工作能力。2007年6月,哥哥因病不能继续工作,就和单位达成协议,单位和哥哥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了哥哥2万元补偿费。离开单位后哥哥的病情更加严重。2007年12月,哥哥去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被诊断患Ⅲ期矽肺病。今年3月,哥哥不幸去世。我们家人去哥哥原来工作的单位,要求认定为工伤,并给予相应待遇。可老板说哥哥已经离开单位,他们也给过补偿,对我们的要求不予解决。哥哥的死亡是由于工作时患病造成的,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我哥哥还能不能得到工伤待遇?
山 西 卢仲明
卢仲明先生: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只要卢某患职业病的诊断有效,在诊断鉴定后1年有效期内都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卢某原单位应为卢某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原单位拒绝,则可由家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卢某原单位不能因卢某离开就不承担相应责任。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