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孟某于2008年8月21日外出到一家客户处联系业务,结束后出门时感到头晕,随后跌倒在地,头部撞在玻璃门上,撞碎了玻璃门后割伤颈部血管。现该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甘 肃 蔡 奇
蔡奇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孟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孟某外出联系工作属于因工外出的范畴,从事的活动与本单位的业务有直接联系。孟某在业务联络结束后出门时由于头晕跌倒撞伤,具备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