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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998年我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作者:李伯勇 来源:本刊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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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10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召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中,在关于“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部分强调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以党的十四大为标志,1993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1993-1998年期间,我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也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反映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治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一手抓劳动安全监察两方面。

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方面,这一阶段加大了劳动安全法制建设的力度。1993年,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各类事故明显上升,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全国工业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的死亡人数比上一年上升22.1%,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比上一年上升5.0%。当时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在进一步放开搞活经济中,出现了一些外商通过“三来一补”企业(“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由中国的企业法人与外商签署合作合同,并由中方的名义设立的工厂营业登记)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转嫁到我国的问题;在一些小企业,在“三来一补”的加工生产中不断发生火灾、危险化学品中毒等伤亡事故的问题;由于多种经济所有制与多种企业经营方式开始并存,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乡镇矿山与私营小矿山、以及私人承包或转包的企业及工程项目等,均出现了忽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倾向。例如19931119,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外商投资企业致丽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造成84人死亡的事故,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类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行为要受法制的约束。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制定《劳动法》,从此,《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提上日程。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起草工作曾一度中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劳动法》出台创造了条件。我国于199475,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1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正式纳入到《劳动法》之中,成为企业和职工的行为准则,既是我国这一时期劳动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劳动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45年来没有《劳动法》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建设中的空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一阶段,劳动部还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995512,全国政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座谈会,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听取有关安全生产立法情况的汇报。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同志对草案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劳动部三次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研究草案修改的有关问题。1995525,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到劳动部听取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工作汇报,吴邦国副总理对起草工作予以肯定。

在此期间,国务院及劳动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与《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相配套的条例、文件通知、规章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等;此外,有关部门与劳动部还联合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件规定,如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联合颁发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农业部、劳动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考核验收办法》等。

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方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将原来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和完善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国务院在1993712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中强调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的职责,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应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减轻职业危害。《通知》指出,国务院确定,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由劳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努力克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几类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严格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同时,应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工作,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加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用好技改经费,通过技术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1993年,国务院决定撤销非常设机构,其中包括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劳动部据此对安全监察机构作了相应调整,在劳动部内设安全生产管理局,取代原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保留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原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合并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到了1996年,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当时的安全生产形势,考虑到许多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由于劳动者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违纪而造成的,又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这一条内容,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在劳动安全监察方面,这一阶段一是要求劳动部门建立起服务的观念,寓服务于监察之中,并强调要依法规范安全监察行为;二是要求劳动部门严肃法纪,依法查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经济改革的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利益关系问题,也涉及到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也处在调整关系的阶段。过去劳动者是国家的职工,职工的一切都由国家承担到底,这是计划经济下造成的结果。那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职工成为企业的职工,职工和企业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这就带来一些新的利益和体制的调整。在这种状况下,当时主管安全的劳动部门,分析新的形势,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各方的行为。为此,劳动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通知,并进一步加强了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例如19939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19941月,颁布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43月,全国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会议在山西太原召开,劳动部在会上提出,应该把预防性监察放在重要位置上,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预防性监察,并特别强调,监察应当在管理的基础上、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的监察,尤其是要注重预防为主,要防患于未然,寓服务于监察之中,在预防性的监察工作上下功夫,全面履行《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赋予的职责。19944月~8月,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成矿山安全执法检查组,对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矿山安全法》执法检查,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这次执法检查报告;19956月,劳动部发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而制定的。1995年上半年,全国就有2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这就为加强矿山安全法治化管理、遏制矿山事故创造了条件;各级劳动部门重点抓了防止瓦斯事故,组织力量到瓦斯事故比较多的地区,开展了3次专项安全检查。1995年下半年,劳动部、监察部联合对重点地区的特大事故的结案情况进行了抽查督促。截至1995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700多个,配备矿山安全监察人员2000多人,并按照规定依法开展矿山安全监察活动。199511月,劳动部颁布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该规则是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制定的。19964月~6月中旬,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全国“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展了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用工大检查;并根据颁布实施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进行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监察检查。199612月,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颁布实施了《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管理办法》与《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1997年春,劳动部与农业部根据颁布实施的《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考核验收办法》,进一步开展了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检查。1997年底、1998年春,劳动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通知精神,组织开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并于199851016日,在全国开展了第八次“安全生产周”活动,此次活动的主题是“落实责任,保障安全”。为了增强广大职工化学品安全卫生知识,劳动部、化工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决定,在第八次全国安全生产周期间,联合举办了全国化学品安全卫生知识有奖问答活动。

这一时期,江泽民同志对安全生产作出过一系列重要批示,这些重要批示深刻剖析了一些地区和部门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原因;系统阐述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强调要严肃法纪,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者,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发生的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以形成对领导干部有效的安全生产制约机制。1997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均强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思想,对安全生产工作、对劳动部门依法查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做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全国劳动安全监察系统在这一时期,依法查处了一系列重大特大伤亡事故。

回顾这5年,是劳动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领域,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积极开拓进取的5年;是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不断实施配套改革的5年;是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不断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5年。这一阶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的结果,也是全体劳动战线和其他行业同志解放思想、努力奋斗的结果,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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