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27.
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瓦斯治理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完善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的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28
.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要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和治理;要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要建立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等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点治理。
29
.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地要用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资金,加大煤矿瓦斯治理配套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力度,重点用于煤矿瓦斯隐患治理;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以保证通风、抽采、防火、防尘、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各地要加强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确保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国债资金及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和煤矿测控仪器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以确保本地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都能得到及时维护和稳定运行。
30.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各地和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装备。国有重点煤矿要成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主体,主动联合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和率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发挥示范作用。
31.
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各地和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特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分类指导,典型引路,一矿一策,充分借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和技术成果,研究探索和不断丰富瓦斯治理技术手段,构建适合本地区、本矿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推进构建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提高本地区和本企业瓦斯灾害治理水平。到
2010
年,各产煤省
(
区、市
)
都要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建成瓦斯治理示范企业,其所属矿井要实现瓦斯治理整体达标。
32
.加强综合协调,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任务和相关责任,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并组织实施;要组织开展瓦斯治理现状调研,及时发现和分析解决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解决煤层气
(
煤矿瓦斯
)
发电上网、价格补贴、增值税返还、免征所得税、采煤采气权交叉等制约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促进煤矿瓦斯治理的政策措施,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产煤省
(
区、市
)
安委会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各产煤市
(
地
)
、县
(
区
)
和各煤矿企业,并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