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是新疆一家油田开采企业。我们油区距离生活基地有176km。员工在油区上一星期班,在生活基地休息一星期。单位专门提供了往返班车供职工来往于油区和生活基地之间。随着收入增加,部分职工购买了私家车。由于油区和生活基地往返道路车流量较大,单位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允许职工开私家车来油区上班,并为此专门制定了企业规章制度。但仍有部分员工开车上班,请问,一旦这些员工在路上发生车祸,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是否有权规定禁止职工开车上下班?
新 疆 王洪波
王洪波先生: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所指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受到其他机动车伤害,也包括因自己所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而受伤。
贵单位职工开私家车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事故受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工伤。至于企业是否有权不允许职工上下班开私家车,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标准中尚未见到此条款。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