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采矿业安全生产现状
采矿业在美国是安全性很高的行业。从近几年美国采矿业事故统计数据看,美国采矿业的年死亡人数总量较少,一直稳定在60~70人,没有大的波动起伏,具体数据如图1所示。2006年,美国采矿业事故总死亡人数为73人,其中煤矿死亡26人,金属非金属矿死亡47人。
据美国各行业事故数据显示,2003年美国与工作相关的事故共死亡5 559人,其中采矿业死亡人数约占1%,低于建筑、农林渔、制造、零售等行业,且是各行业中事故死亡人数最少的,如图2所示。
美国采矿业安全生产经验
采矿业之所以在美国是非常安全的行业,与美国采取的有效安全管理有关。
一、依法治矿
1.加强安全立法
美国先后制定了多部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安全标准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最重要的是1977年颁布的《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该法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就矿山安全监察员、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安全责任与处罚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实施,把美国矿业安全生产纳入了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
30多年来,尽管这部法律规定的一些惩罚措施有所改变,但这部法律的基本框架没有变。它树立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2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或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监察“突袭制”,任何提前泄露安全监察信息的人,将会受到1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的处罚;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监察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的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被判有期徒刑。
2.开展独立监察
依据1977年的《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美国建立了独立的矿山安全健康监察机构——联邦矿山安全监察局,建成了垂直、集权、高效的监管体系,并在全国38个州设立了地区安全监察处,以强化矿山安全健康监察。2008年,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还将增加雇用170名煤矿安全监察员。
在安全执法方面,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监察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地区联邦矿山安全监察员每两年轮换对调。矿山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时,当地的安全监察员将不得参与事故调查,由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从其他地区调派安全监察员参加事故调查。
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负责制定有关煤矿安全的规范,颁布有关条例,实施现场监察执法。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合同书,矿山企业按合同的规定组织生产,管理安全,双方自觉遵守。如果矿山企业违反合同,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由于监察人员技术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工资待遇优厚,能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因而有效地推进了矿山安全工作。
二、加强安全管理和推广新技术
1.加强资质管理
在美国,任何人要开办矿山,首先要取得采矿权。投标者必须详细说明开采、环境、安全等计划。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的安全责任,开办矿山者都要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此外,美国对矿长资格提出了很高的资质要求,矿长必须上过4年大学,有5年管理经验(井下3年),由10人推荐,经考试合格,才能发给资格证书。
2.重视安全培训
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非常重视矿工的安全培训工作,要求矿主必须制定矿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该培训计划包括:新矿工下井工作前必须完成40h的基本安全健康技术培训;露天采矿作业的新矿工工作前必须完成24h的基本安全健康技术培训;所有矿工每年必须完成8h的安全健康技术再培训;对调到新工作岗位的矿工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健康技术培训。为促进矿工培训工作的开展,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每年都为48个州的指定培训机构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培训拨款达790万美元。
3.推动技术进步
美国通过推动技术进步,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新技术在采矿业的推广应用是美国采矿业生产安全事故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矿业协会的报告指出,新技术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开采的计划性和对事故的预见性。计算机模拟、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可以大幅度减少采矿挖掘中的意外险情,也可以帮助制订救援预案。二是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采掘,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下井人员数量,也就减少了遇险的人员数量。据统计,由于美国煤矿大量采用高新技术和设备,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煤矿就业人数逐年减少。到1990年时,煤矿就业人数已减少到13.13万人。此后,煤矿就业人数继续减少,仅1992年至1997年间就减少了28.9%。三是推广安全性较高的长臂开采法,以取代传统形式的坑道采掘。四是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电器设备,从而提高了安全系数。
三、加强公共管理
1.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美国建立了运行良好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要求每个矿山要与2个以上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发生事故后由矿主组织救援,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支救护队下井救护时,另一支救护队待命。任何矿山救护队都不得设在距矿井2 h路程以外的地方。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规定,救援工作每进展一步都要汇报,直到恢复生产或确认井下遇难人员无生还希望。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和州政府为矿山救护队提供资金支持,每隔一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的矿山救护技术竞赛活动。
2.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目前,美国99%的工人受到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工伤保险具有高度的强制性,法律强制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工伤事故负责。美国《工伤保险法》规定,赔付工伤待遇费用全部由雇主一方负担,工人和国家不负担费用。矿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无论责任在雇主或矿工,雇主都应该依法给予受伤害者经济赔偿,而不会因责任问题影响劳动者及家属的正常生活。
与我国采矿业安全生产比较
近年来,随着我国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采矿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事故总量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2006年,我国采矿业事故死亡人数为7017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为4746人,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为2271人。2002-2006年,我国采矿业事故死亡人数如图3所示。
我国采矿业与其他行业相比,仍然属于高危行业。据统计资料,2005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为1万5868人,其中煤矿死亡人数为5938人,占37.4%;金属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为2342人,占14.8%;采矿业事故总死亡人数占52.2%,远高于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