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这项工作明显好转。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且有些问题相当突出。
一是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执法人员在事故处理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个别地方存在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有些执法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不清,有的害怕突破死亡控制指标丢掉乌纱帽,推诿而不予处理,事故迟报、瞒报现象严重。
二是有的事故责任单位认识错位,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些企业发生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逃避处罚,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而没有主动从自身上找问题,不仅没有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安全投入是否到位?现场管理是否到位?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应急救援是否到位?细化量化整改措施,教育培训员工,吸取教训,而是通过种种途径拉拢腐蚀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减免处罚。有的企业老板要求受害者家属私了,以逃避应有的处罚;有的企业对提出的整改措施不是全面、认真地加以落实,而是采用“突击生产,弥补损失”,导致新的事故发生,形成恶性循环。
作为长期从事调查处理事故的基层执法人员,笔者认为,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做到:
首先应依法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依法严格认定,从实际出发,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既不能盲目扩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更不能因死亡控制指标的超额而推诿扯皮,借故不去处理本属于生产安全的事故,纵容违法犯罪。
二是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夯实公正处理事故的基础。安全培训既要培训执法对象,更要培训执法主体;既要培训职工,又要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使职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有机结合。对特殊群体(劳教人员)和弱势群体(农民工和伤残人员)要零成本培训。既要扩大培训范围和数量,更要注重培训质量。特别是应通过对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县(区)安监机构分管业务的领导及全体执法人员逐步凭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上岗,从根本上杜绝“法盲执法”、执法犯法现象,使安全培训工作由量的扩张达到质的飞跃。通过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宽领域的安全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素质,调动事故责任单位和受害者及家属配合事故处理的积极主动性,增强依法处理事故的能力和水平,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从而夯实依法办案的基础。
三是应形成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制度,做到事故调查与处理两分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是该行业的专家型人才,特别是事故调查组组长,更应是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复合性人才(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才能有效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现实中有些事故调查人员甚至个别调查组长不学无术,既不懂安全技术,也不懂法律,在事故调查中盲目蛮干,调查程序非法,调查内容不实,调查的事故原因不准,导致无法落实整改措施。有的调查人员既调查事故,又处理事故,失去有效监督,难以客观、公正调查处理事故。因此必须建立专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长效机制,并且做到事故调查和处理分离,确保事故调查的准确、到位。
四是事故处理应做到四个公开,坚持“四不放过”。对每起事故的处理,要做到四公开,即事故的基本情况要公开(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当事人的情况),事故的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批复)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公开,使事故的处理过程在阳光下操作。建立事故台账,做到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备案审查。在具体的事故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法定时限,准确、灵活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非法和违法活动的作用。真正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是注重社会效益,严格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必须是注重社会效益。因为只有端正执法态度,明确执法目的,才能真正落实“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事故调查处理中应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和良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不仅要实体合法,更要程序合法。因为事故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而且关系到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捍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教育周围群众。作为事故处理的执法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应在合法的前提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事故。安监执法人员渎职是赤裸裸的犯罪,是明目张胆的“杀人”。因此,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依法办案能力。特别是应从严、从快加大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和造成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彰显法律尊严,以儆效尤,打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支撑,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干好工作,德是前提,是基础,是关键;才是资格,是本钱,是要求。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既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慎重把握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规则,注重细节,超前预防,令行禁止敢管理,不断增强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扬弃,才能为安全发展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确保一方平安。
编辑 玫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