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8年4月23日15时,我单位职工闫某邀请同事去他家吃饭。此时尚未下班,闫某就和同事3人叫上司机张某,未向单位请假,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吃饭。饭后约20点,4人返回施工工地。22时10分,缺乏驾驶经验的张某超速行驶,撞上同方向因故障停靠路边的一辆半挂车,造成车辆报废,车上4人中2人受伤,2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由司机张某负主要责任。对于几名职工未请假外出,私自用单位车辆跑长途回家,我单位将作出处理。对于司机张某提出工伤申请,我们认为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撞车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这样的看法是否准确?
河北唐山 王 刚
王刚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的处理是正确的,司机张某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其中,认定工伤的3个要件缺一不可。而贵单位张某作为司机,尽管是在行车途中受伤,但并非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私自开车外出吃饭返回途中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此外,张某的情况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认定工伤的条件,故张某的受伤不应按照工伤处理。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