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名女工李某(1994年退休)退休后患病,医院诊断为子宫癌。在治疗过程中,她发现自己的白细胞减少(只有2000多),认为是与退休前所从事的放射性岩样磨片及保管工作有关,要求单位办理工伤职业病认定手续。我单位将她的情况报告给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鉴定所,要求给予鉴定,他们答复不能接受鉴定。理由是:当时实验室未进行辐射剂量测定,无证明材料;不是群体性发病。作为单位,面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请予以答复。
湖南省地勘局402队职安科
职安科: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具体来说,构成职业病有4个要件: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等电离辐射;必须为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10类115种职业病之一。
对贵单位退休女职工的职业病确定,应根据上述4项条件逐一核实,各项均符合者,才能作为工伤处理。
施倚